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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集团购买力即社会集团公用消费品购买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如一年),一定地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村村镇机关等单位,用国家拨付的经费和企业的经营收入,通过市场购买供其集体使用的公用消费品的货币支付能力。它是社会购买力的组成部分,包括购买家俱、办公用品、文娱用品、书报杂志、交通用具、炊事用具、劳动保护用品等支出。
这种以社会集体公共消费基金形成的购买力,对我国市场供应的商品在相对紧缺时,形成很大压力。因此,在宣传工作中,大力提倡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应适当控制,以节约建设资金,提倡艰苦、勤俭的优良传统,同时有利于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购买。
具体划分时,应该根据购买单位、资金来源和商品用途等不同的情况加以确定。一般来说,划分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原则,有如下四条:
1、凡是社会集团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资金购买商品,作为集体消费的,算作社会集团购买力;个人用自己的钱购买商品,作为个人消费的,不算社会集团购买力。
2、凡是社会集团在市场上购买商品的资金,算作社会集团购买力;不通过市场,由国家直接调拨物资所需的资金,不算社会集团购买力。
3、凡是社会集团购买商品的资金,算作社会集团购买力;社会集团用于支付劳务和服务的费用(如交通邮电费),不算社会集团购买力。
4、凡是社会集团购买非生产性消耗商品的资金,算作社会集团购买力;购买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的资金,不算社会集团购买力。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是国家对所有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公共供使用的消费品进行必要的控制。
其控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缓解市场供需矛盾。
2、有利于增收节支,平衡国家预算。
3、有利以清廉从政,扭转社会上的奢侈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