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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法是国家为了从物资上帮助陷入生存危机的公民而制订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保障法的体系中,社会救济法是基础,它最早出现,提供的又是最后一道防线,没有这道防线,公民将难以生存,根本谈不上施行保险和福利。
社会救济基金主要由政府财政开支,辅之以社会捐助和募集;救济对象没有任何缴费义务;救济对象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某种意外或突变事故而成为法定对象;救济给付通常以个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要件,需要进行资产和收入方面的调查。
社会救济法通常包括灾害救济法、贫困救济法、失业救济法、优抚对象补助法(对因公伤残,而仅靠伤残金难以维持生活者的一种补贴救济)、福利年金法(对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或仅靠养老金生活困难的老人实施的一种年金救济)、特殊群体救济法(对特殊群体中无依无靠或失去生活来源者的一种救济)、公害受害者救济法(对因公害而丧失劳动能力、陷人生活困境者的一种救济)等。
如果将上述具体内容分门别类的话,社会救济法实际上可以分为三类:灾害救济法、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灾害救济法针对因各种自然或人为灾害而陷人生存危机的公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法针对城镇中各种陷人生存困境的人员;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对象是农村中的穷困孤寡人员。之所以要把城镇和农村分开,是因为城镇和农村的最低生活水平往往存在差距,农村有土地依托,而城镇则除了就业谋生,别无他路。因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救济对象,总是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