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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是指政府为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从事灵活灵活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大龄就业困难人群)”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体人员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是借鉴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也是国外的成功经验。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用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这一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同时,也可以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一)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岗位中招用持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后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企业(单位)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本着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原则,社会保险补贴可自行选择“单位先缴后补”或“按人核定直补”两种办法。“按人核定直补”是由缴费单位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社会保险征缴账户。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