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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我国,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唯一的和统一的主体,代表全体人民实现对其财产的支配。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以国家财产在经济上属于全民所有为根据,而在法律上主张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的广泛性,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其中某些重要财产,如矿藏、水流、国有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以及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铁路、航空、公路、海运、邮电、广播、军用物资等企业、事业,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归国家专有。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国家对全民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4项权能。国家通常并不直接占有、使用和经营国家财产而直接行使其所有权,而是通过授权给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来行使。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产生的方式包括:(一)社会主义国有化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二)积极和扩大再生产;(三)税收;(四)征收、征用、征购;(五)没收;(六)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收归国有以及通常取得财产的方法。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