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专利(Short-term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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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专利是指申请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交,经形式审查后获得注册的发明专利。旨在保护商业寿命较短的发明,只需经过一次形式审查和办理一次注册手续。短期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日起最长8年(须在第4年届满后,续期一次),自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之日起生效(需提交指定的检索单位的检索报告)。
香港短期专利的批准,以其中一个国际查检主管当局或其中一个指定专利当局所制备的查检报告为基础。如拟在香港申请短期专利,便须提交批准请求,并辅以第6页所列的文件和资料以作支持。
一般而言,在香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并无时间限制。但如果声称因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区最先提出申请而享有优先权,则须在提交最先申请后12个月内,在香港提出短期专利申请。如果申请者的发明已予以披露,并声称该项披露不会损害该项发明的新颖性[(专利条例)第109条],便须在发明披露后6个月内,提交短期专利申请。
申请短期专利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专利表格第P6号提交申请;一份说明书[《专利条例)第113(1)(b)条和(专利(一般)规则)第58(2)条];摘要的中文和英文本[《专利(一般)规则)第61条];发明的中、英文名称;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如果申请者不是发明人,应以专利表格第”号提交一项陈述,表明有权享有短期专利;如声称具有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陈述书和有关的优先权文件[(专利(一般)规则)第69条];如拟就不具损害性的披露提出权利要求,须提交有关的陈述和支持该项权利要求的书面证据(<专利(一般)规则)第58和70条);有关发明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法达到次类级别的分类;在香港能够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此外,还必须提交由下列其中一个查检主管当局发出的查检报告,以支持短期专利申请。<专利合作条约)第16条委任的各个国际查检主管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以及联合王国专利局等有关查检主管当局的资料,可在知识产权署的询问处查阅。专利申请费和公告费必须在最早提交申请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短期专利申请提出后,也可以要求注册处拖后批准,以便有更充裕的时间向有关查检主管当局索取查检报告。短期专利的批准最多可以拖后12个月,由提交申请日算起。在短期专利申请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有关发明后,注册处设定提交日期。注册处在设定申请的提交日期后,将审查专利申请;如该项申请有任何不足之处,将要求申请者在2个月内做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以更正,将批准该项短期专利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