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专利

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

目录

  • 1 什么是标准专利[1]
  • 2 标准专利的申请
    • 2.1 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
    • 2.2 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
  • 3 标准专利申请的优先权[2]
  • 4 相关条目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标准专利

  标准专利是指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专利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获得注册的发明专利。指定专利局有三个,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最长20年(须在第3年届满后每年续期),自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之日起生效。

标准专利的申请

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

  1)何时提交申请

  申请人须在指定专利局公开指定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提交记录请求。

  2)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以专利表格第P4号提交记录请求;

  已发表的指定专利申请的复印件两份﹝其中一份以活页形式提交﹞;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文摘的中文和英文文本;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申请人如果不是在指定专利申请中的申请人,便须提交一项解释申请人有权申请的陈述以及支持的文件;﹝例如转让的核证副本﹞;

  如指定专利申请并无载有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则须提交一项识别申请人所相信是发明人的人的陈述; 一项陈述,指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专利申请上具有优先权,如要求具有优先权,则须说明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所在国家或地区、优先权申请编号和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日期;

  一项陈述,指出申请人在提交指定专利申请时是否已就不具损害性的公开提出权利要求。如已提出如此的要求,则须说明公开有关发明的展览或会议的名称和地点、展览或会议的开幕或开始的日期,以及首次公开该项发明的日期;

  在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3)提交费和公告费

  提交费和公告费须在最早提交记录请求的任何部分后一个月内予以缴付

  4)提交日期

  申请人在记录请求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指定专利申请、列明指定专利申请编号、发表编号和发表日期后,本处即会就申请人的记录请求设定提交日期。

  5)审查和发表

  香港知识产权署辖下的专利注册处会在设定记录请求的提交日期后,审查你的请求;如该项请求有任何不足之处,专利注册处会通知你在两个月内作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专利注册处会发表该项记录请求,并在政府宪报刊登公告。审查程序的详情,载于工作流程图

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

  1)维持标准专利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以专利表格第P9号提出申请,并缴付维持费,以维持标准专利申请。如果申请的申请在发表记录请求五年后,仍未能进入第二阶段﹝即注册与批准请求,详情见下文﹞,便须予以维持。否则,专利注册处会把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2)何时提交申请

  申请人必须最迟在香港发表记录请求或指定专利局批准指定专利后6个月内,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批准请求。

  3)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以专利表格第P5号提交注册与批准请求;

  已发表的指定专利说明书的核实副本,另加一份以活页形式提交的副本;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申请人如果不是在有关的标准专利申请中指名的申请人,便须提交一项解释申请人有权申请的陈述,以及证明申请人有权申请的支持文件﹝例如转让的核证副本﹞;

  在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4)提交费和公告费

  提交费和公告费须在最早提交注册与批准请求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5)审查和批准

  申请人在注册与批准请求上指明申请人身份、提出指定专利,并列明记录请求发表编号、指定专利发表编号和发表日期后,专利注册处便会就申请人的注册与批准请求设定提交日期。

  专利注册处会在设定注册与批准请求的提交日期后,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如该项请求有任何不足之处,专利注册处会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作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专利注册处会为该指定专利注册,并就有关发明批准标准专利。专利注册处亦会发表该项已获批准的专利,并在政府宪报刊登公告。审查程序的详细资料载于工作流程图

标准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就某项发明而提出的指定专利申请的所有人,基于在某一巴黎公约国内就同一发明的专利或其他保护提出的较早申请,而根据指定专利局的法律在该项较早申请的提交日后的12个月期间内,享有优先权利。凡就指定专利申请的标的之发明而提交标准专利的申请,则就该项提交而言,上述的人或其所有权继承人所享有的优先权利,须与其指定专利申请根据指定专利局的法律所享有的相同。

  该项较早申请是在一个不属巴黎公约国的国家、地区内提交的;在指定专利局中所享有的优先权利,是在一份国际协议签订后而批准的。而香港属协议一方或其他情况下由协议的任何一方将该协议施行于香港,则该份协议规定上述的优先权的批准乃基于在该国家、地区或为该国家、地区所作的最先提交,并受限于与(巴黎公约)所订下的条件相等的条件。

  指定专利当局的法律,包括在任何巴黎公约国所作的提交,凡根据该国的当地法律或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相等于正规国家提交者,即产生优先权利;为决定优先权谁属的目的,就一项以往的最先申请所涉的同一标的事项而做出的且是在同一巴黎公约国或就同一巴黎公约国提交的其后的专利的申请,即视为最先申请;可就一项指定专利申请声称具有多项优先权。这里的“巴黎公约国”(PadsConventloncountry)指除香港以外的属巴黎公约签约一方的国家或地区,或该公约所延伸适用的任何国家。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杨铁军主编.专利信息利用导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05.
  2. 于玉林主编.无形资产管理全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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