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业(knowledg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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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业”一词最早是在马克卢普《美国知识生产与分配》第3章“生产知识产业及其职业”中正式提出的,马克卢普在这章给出了知识产业的一般范畴和最早的分类模式。
他认为,知识产业是或者为自身消费,或者为他人消费而生产知识,或从事信息服务和生产信息产品的组织或机构,如厂商、机构、组织或部门,甚至可能是个人或家庭。
其中:
信息产品指以生产、传播或接受知识为主要目的(或功能)的有形产品,如记录纸、报纸、期刊、图书、唱片、磁带、办公用品和信息设备。
信息设备是指以生产、传播和接受知识为目的(或功能),或以信息服务为目的的机械、器具、装置和设施。
知识生产者是那些新信息的创造者,他们利用“来自他人的丰富的信息储存,并在其中增加许多自身的创造天才和想象力,而且他们还能够发现某个已被接受的事物和与其信息交流的事物之间的新的相互影响和联系”,从而形成新的知识或信息。
根据以上定义,马克卢普把知识产业分为5个层次:
第一层次:研究与开发。这是知识的生产、使用与扩散的有组织的活动形式,它的主要特点是紧紧围绕知识的创新与知识的应用,包括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管理创新及其有机的结合。
第二层次:所有层次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职业教育、教会教育、军训、电视教育、自我教育与实践教育。
第三层次:通讯及中介媒体。如图书、杂志、无线电、电视艺术创作、娱乐等。
第四层次:信息设备或设施。包括计算机、电子数据信息处理、电信、办公设备与设施等。
第五层次:信息机构与组织。包括图书馆、信息中心,与相关的政府、法律、财政、工程、医学等部门,这类知识产业也称为信息服务产业。
对知识产业范围的界定和分类有不同的说法。按OECD的提法,知识产业是指具有较为密集的技术和人力资源投入的部门,从统计的角度出发,涵盖以下范围:
1.知识产业对国民经济结构的软化作用;
2.知识产业发展的直接结果,是减少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物质资源,知识产业对物质资源具有明显的替代作用;
3.知识产业对国民经济产生要素的优化作用;
4.知识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倍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