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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信用管制是指中央银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对银行放款或接受存款的数量以及存款利率进行控制。
一般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很少采用这类方式。
直接信用管制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做法有信用分配、直接行动、流动比率和利率上限。
1、信用分配。这是指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形势,为避免信用过度扩张,同时也为了使有限资金用于最能发挥效能的用途上,对商业银行的资金用途进行合理的分配,限制其信贷活动。
2、直接行动。这与信用分配相似,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直接进行干预和控制。
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限制贷款额度。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规定,中央银行根据金融情况的变化,在必要时,可对各金融机构或某一类金融机构规定贷款的最高发放额。
(2)直接干涉银行对活期存款的吸收。也就是说,对支票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增加额另定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不受最高比率的限制,从而限制信贷活动。
(3)中央银行对业务活动不当的商业银行,认为它违背信贷政策时,可拒绝提供贷款,拒绝融通资金的要求;或者给予贷款,但采取高于一般利息的惩罚性利率。
(4)规定各银行放款及投资的方针。分两类:一类是资产项目的限制,如规定商业银行对不动产投资的限制;一类是贷款额度的限制,如对商业银行发放的中期贷款规定最高额度,对储蓄银行的股票投资、住宅融资规定最高的限制等。
3.流动比率。这是指中央银行为了限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除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外,还规定商业银行对其资产维持某种程度的流动性。
4.利率上限。1935年美国的银行法案中,就已经有了限制银行定期及储蓄存款所能支付的利率上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