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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请求规则是指《拍卖法》规定在拍卖活动中买受人对竞得的具有瑕疵的拍品,在特定条件下,拥有要求拍卖人及委托人收回并赔偿损失的权利的法律规则。
瑕疵请求权是指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或参与竞买时,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拍品的缺陷,如果该缺陷因他人的过错被隐蔽了,他成为实际买受人时就可以为自己所受到的欺骗和损失主张权利。 瑕疵请求权是买受人拥有的权利,其相对人是委托人和拍卖人。相对于买受人的瑕疵请求权,委托人和拍卖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买受人主张瑕疵请求权遇到障碍。
(1)委托人、拍卖人无过错。如果委托人、拍卖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 以对抗瑕疵请求权。
(2)买受人过错。表现为:其一,疏忽。其二,误解。买受人的误 解可能直接导致拍卖标的的瑕疵,此类瑕疵不能作为瑕疵请求权的依据。其三,不当行为。
(3)声明不保证。声明不保证是指由于委托人、拍卖人难以确知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不予保证。声明不保证向所有的竞买人传达了这样一种意思:相关的拍卖标的可能有真伪或品质问题,竞买人应当谨慎行事。
瑕疵请求权是依赖下述原理得以操作的。
(1)过错责任理论。过错是就行为人的主观而言,存在故意或过失。故意是较为明显的主观过错,过失是较为隐晦的主观过错,只要委托人或拍卖人有上述过错或过失行为,就 满足了为此承担责任的条件。
(2)担保责任理论。拍卖标的也是一种商品,委托人和拍卖人为其出售的拍卖 标的承担担保责任,应当担保其出售的拍卖标的不存在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瑕疵。
瑕疵请求权是买受人拥有的权利,买受人当然应该合理、正当地行使该权利,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买受人也受请求规则的制约。但瑕疵请求规则主要是针对委托人和拍卖人的,除他们有正当理由对抗瑕疵请求外,必须按此规则收回拍卖标的并赔偿损失。
1. 谁知晓谁负责。
其一,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必须受瑕疵请求权规则制约。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或者处分权人,委托人可能对告知与瑕疵负最终的责任。从告知程序上,委托人有第一性的告知义务,委托人应将自己所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瑕疵告知拍卖人,如委托人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将难以对抗规则的制裁。但实践中买受人很少直接找委托人主张权利,这是因为(1)由于委托人在拍卖程序中可以要求对其姓名、住所保密,故买受人不知谁是委托人; (2)买受人直接找委托人主张权利很不方便。因此,买受人发现瑕疵并主张权利时,总是找拍卖人,而委托人的责任倒变成第二位了。
其二,拍卖人的责任。拍卖人必须受瑕疵请求规则制约。拍卖人的责任与委托人的责任密切相关,我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实践中,拍卖人通常在承担责任后,转承追究委托人的责任。拍卖人的责任并不以委托人的告知为前提,即使委托人向拍卖人说明瑕疵,拍卖人依然在下述两个层次上负责:其一,拍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瑕疵。委托人不知或不应知不能当然证明拍卖人不知或不应知,拍卖人作为代理人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其是否已知或应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二,拍卖人先行负责总之,承担瑕疵责任的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拍卖人,这里的基本准则是谁知晓谁负责。
2.拍卖人先行负责。
所谓先行负责,指只要拍卖标的确实存在应告知未告知的瑕疵,则无论该责任应由谁承担,均由拍卖人先行负责。至于其中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 在拍卖人承担责任后,向委托人追偿。先行负责是对现代商业的要求,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有利于消费者实现权利。先行负责类似法律上的连带责任,瑕疵请求规则的运作,在先行负责的保障下,其结果导致拍卖人对委托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甚至不以拍卖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当然,如果拍卖人自己也有过错,那么他只能就委托人过错造成的损失部分主张追偿的权利,而对于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部分无权追偿。先行负责的法律后果是,对于买受人来说,拍卖人的责任是第一性的,拍卖人不能以委托人的过错推卸责任,即使责任确实应由委托人承担,拍卖人也必须先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