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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价规则是指保留价发挥作用的制度。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须事先商定保留价,保留价以具体的价格表示。保留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保留价是并非拍卖的必备条件,无保留价拍卖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在无保留价拍卖中,拍卖人对某件拍卖标的宣布拍卖时,该件标的就不得收回,除非在合理时间内无人出价或应价。因此,无保留价拍卖对委托人来说存在较大风险。
保留价并非表面上所体现的价格,而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制衡点,用来防止利益的过分倾斜,保留价规则实质上是权利制衡机制。
(1)保留价的确定权。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的确定权。
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的确定权并不排斥拍卖人、估价人员等在确定保留价时参与意见。
(2)保留价的保密与公开。保留价通常是保密的,仅限委托人和拍卖人等有限人知情,其中包括,如果拍卖邀请公证人参与证明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公证人亦有权知晓保密的保留价。
保留价保密有其实践特点。一方面,竞买人不知道保留价,就会在报价过程中少受某一固定价格的约束,叫价或应价的参考系数仅是其他竞买人所报的价格,如此有报出较高价格的可能;另一方面,竞买人不知道保留价也可能导致报价竞争均在保留价之下进行,最高报价不达保留价,拍卖不能成交。
保留价也可以公开,在拍卖目录中列示,也可以由拍卖主持人在拍卖现场口头宣布,总之应在竞买人开始报价前完成。
公开保留价也有其实践特点。一方面,竞买人知道保留价后,就可能在报价前建立起自己的思想防线,所报价格不至于背离保留价太远,如此,竞争的激烈程度也就随之减弱;另一方面,公开保留价后的报价均在保留价之上进行,只要有人报价,就确保了拍卖的成交。
(3)保留价的更改
保留价的修改权从属于保留价的确定权,归委托人享有。
保密保留价的更改通知一般应在现场拍卖前1~2天内送达拍卖人。在此情形下,拍卖人不得拒绝保留价的更改,但可以拒绝拍卖委托。
公开保留价的更改应及时通知竞买人,所谓及时在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之前,这是一个合理的时间界限。
当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时,最高应价无效,拍卖人在此情况下如出售拍卖标的,该行为无效。因此给委托人及竞买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拍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