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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和证实环境犯罪,追究环境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环境刑事诉讼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依据提起环境刑事诉讼的基础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环境刑事诉讼分为以下三类:
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引发的环境刑事诉讼。它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可以说是最为常见的环境刑事诉讼。提起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的原因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1)环境污染行为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4)走私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的特征是无论其原因行为为何,都具有污染环境的事实或者有污染环境的危险,都是以污染环境这一事实作为提起环境刑事诉讼的基础行为。
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因资源破坏行为而引发的环境刑事诉讼。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的原因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1)非法捕捞水产品;
(2)非法狩猎;
(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非法占用农用地;
(6)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盗伐、滥伐林木;
(8)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
(9)非法采伐、毁坏珍稀植物;
(1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稀植物、珍贵树木制品、珍稀植物制品。
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质是无论其原因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表现,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它不是直接对环境资源进行了破坏,就是对这种破坏行为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帮助”或促进,形成对环境资源的间接破坏。
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因职务原因而引发的环境刑事诉讼,这主要是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环境行政机关的职员因环境监管不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环境事故发生而设置的环境刑事诉讼。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因为环境监管失职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例。
环境刑事诉讼是国家检察机关为追究环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的起诉人只能是人民检察机关,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提起。因此,环境刑事诉讼不同于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诉讼,其表现为如下几点。
环境行政诉讼审理的是环境行政争议案,环境民事诉讼审理的是环境民事纠纷案,而环境刑事诉讼审理的是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刑事犯罪案件。
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具有行政权的环境管理机关;环境民事诉讼的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环境管理机关;而环境刑事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故意或过失污染或破坏环境并使其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刑罚的自然人或法人。
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诉讼均是由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提起诉讼,而环境刑事诉讼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纠正不当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环境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使受到污染或损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而环境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1)立案。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环境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环境刑事案件开展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环境犯罪事实,即事实条件;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法律条件。
立案的程序包括:立案材料的提出和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审查后的决定。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的任务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结合侦查破案做好防范工作。在有些案件中,追缴赃物也是它的一项重要任务。
主要侦查活动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3)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代表国家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阶段的任务是:审查起诉,依据事实和法律,解决是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问题,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4)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对环境刑事案件作初次审理和判决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开庭的决定;如果开庭审判,则在公诉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案件事实,核实各种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应否处以刑罚、适用什么刑罚的问题,并通过审判向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法庭审判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五个阶段。
(5)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它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等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全面审查,依法维持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并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环境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直接受理环境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环境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环境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又称为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环境刑事案件上的分工。职能管辖划分的依据是公、检、法所行使的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环境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渎职、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侵犯公民环境权益,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受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所有环境刑事案件。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第一审环境刑事案件的分工。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绝大多数的第一审普通环境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环境刑事案件以及涉外的环境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环境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罕见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刑事案件。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分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环境刑事案件有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环境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环境刑事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刑事案件。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及其他专门法院。
由于环境犯罪行为不同程度的给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因此在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往往涉及到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而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则是环境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环境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附带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死亡,他的近亲属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承担了丧葬费、医疗费、差旅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在被害人既无近亲属又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环境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从环境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前的各个诉讼阶段,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环境刑事案件同时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只有当一并审理可能造成环境刑事案件的处理过分迟延时,才可以在环境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原则上应当按照环境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进行。但因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因此,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规定,比如,原告可以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