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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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方(受让方、接产企业)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性实施权。许可方(专利权人)不再将该项专利技术的同一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许可方(专利权人)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鉴于独占许可的特殊性,法律一般赋予独占被许可人一定程度的独立诉权,同时从保护竞争的角度出发,法律禁止独占许可人在缔结独占许可合同时滥用其优势地位,从而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
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是出让方给予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内有使用某项商标,或者某种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独占权。
合同规定的地区必须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单方的意愿。这种地区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区域,例如日本、欧盟国家或东南亚地区等。独占许可合同一经签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让方不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内向第三者出售同一种技术的许可,出让方自己也不得在这一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受让方不仅有权在这一地区内出售该项技术的从属许可合同,而且有权对侵权行为起诉。
独占许可合同中转让的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专有技术,还可以是商标的使用权。这种许可合同实际上就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划分该项技术或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势力范围的协议。在约定地区内如有客户要向出让方订购该项产品,出让方也无权销售,必须将客户的订单转给受让方,让受让方销售。也就是说,出让方已将自己在这个地区的销售市场也转让给了受让方。当然,出让方授予受让方独占许可时,向受让方索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比普遍许可合同的高得多。
根据国际许可证贸易工作协会(LES)公布的资料表明,独占许可合同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要比普通许可合同高66%——100%,日本许可证贸易工作者分会也对独占许可合同和普遍许可合同的提成率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独占许可合同的提成率一般要比普遍许可合同高20%——50%。目前,独占许可合同的形式在日本、美国和西欧地区使用较为普遍,这些国家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产品可以自由竞争,受让方愿意出高价以独占许可合同的形式获得先进技术,以便垄断合同产品的销售市场,独霸一方,获得高额利润。
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哪些权利,又要承担哪些义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哪些内容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哪些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各国商标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规定得很简单,有的则比较详细。现从权利、义务两个方面分述如下:
(一)独占许可使用人可能享有的权利
首先,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从理论上说,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本文的讨论仅限于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独占使用权的范围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二是商标的使用地域。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可以涵盖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许可人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也可以只对在部分地区的使用权进行独占许可。这意味着商标权的所有人可以就该商标同时对多人在不同地点实施独占许可。因此,同样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权利的范围可能有大有小。
其次,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许可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以及禁止许可人将该商标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可以简称禁用权,这是独占使用权一词中应有的含义。禁用权只有与要求权、投诉权、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根据禁用权,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执法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请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至于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韩国商标法规定,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就商标侵权独立起诉。德国商标法则规定,独占许可使用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如果诉讼是由商标所有人提起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为要求损害赔偿而参与诉讼。英国商标法为独占许可使用人行使权利提供了另一种模式:当独占许可使用人发现侵权后,可以告知商标所有权人,并要求后者起诉;如果商标所有权人在两个月后仍未采取行动,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以独立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审判只有在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商标所有权人是加入原告的行列还是被追加为被告后才能继续进行。英国商标法还对如何计算独占许可使用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三,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根据日本和韩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独占许可使用人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其独占使用权进行转让、质押或非独占性许可。这说明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是有前提条件的。但如果是因继承或承继而发生的移转则无需商标所有权人同意。
此外,独占许可使用人也可以放弃其独占使用权,但是,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独占许可使用人已就其权利设质或实施了非独占许可,则必须征得质权人或其非独占被许可人的同意。
(二)独占许可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独占许可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l、不得超过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2、不得擅自改变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图样;3、不得超越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4、不得跨越许可使用的地域;5、产品或服务应达到一定的质量;等。这些实际上是许可人在授权时施加于独占许可使用人的种种限制,是许可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体现。但其中的有些条款并非纯粹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例如,有关质量方面的规定,在有些国家同时也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必须予以保证的法定义务。我国《商标法》和韩国商标法都有关于不履行这一义务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和韩国商标法还为独占许可使用人设定了另一项义务,即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必须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以及其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系经许可人授权,以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否则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