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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可以分为三类。
1.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如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财产,投保时须经双方特别约定。但对经营上述财产为主业的团体,则只要保险双方协商投保,并就承保事宜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即可,无须再行特约。
2.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如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等,这些标的价值较高,虽不易发生火灾,但有洪水、地震等风险。若投保人要求投保此类财产,保险人应对其安全状况实地查勘,一经同意承保,必须在保单上特别注明,并把保险金额逐项填写清楚。
3.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承保此类财产,主要是为了满足某些行业的特殊需要。承保时,必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并视风险状况加收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