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风险(Settlement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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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风险是指在有价证券买卖交易和外汇交易结算时,因交易对象的支付能力或业务处理等问题造成不能按合同结算所形成的风险,具体包括交易对象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业务风险等。即如果因交易对象不能支付而造成无法按合同进行结算,就形成了信用风险。另外,当因业务失误造成无法按合同期限进行结算时,必须要筹措资金,这就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
清算风险是由利率、市场、信用、表外、技术、外汇、国家和流动性风险过大引起的结果。当金融机构股本不足以抵偿一种或几种风险引起的损失时,就产生了清算风险。
在清算当天,交易对方违约的风险等于清算所将接受的所有现金量或证券的实际价值。清算机构可以采用总清算协议和各种信用升级措施(如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等)以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机构的信用风险应反映这些风险降低的情况,但仅限于反映那些在所有相关法制内都能合法实施的协议和条款。这种法律上的可施行性还应扩展到交易对手无力清偿债务时的处理当中去。机构应能显示出其在评价这些合约的可实施性方面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并在各笔业务的交易中采取一种对本机构提供足够保护的方法。
控制清算风险的方法主要有:建立清算风险限额;抵算(Netting)协议的安排(只支付抵算后的金额);通过能减少清算风险的清算系统实行支付。
1.净额结算协议。双边或多边的支付净额清算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通过减少清算风险及信用暴露,抵算对于减少系统性风险具有的作用。
2.信用升级。信用升级安排对管理对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安排包括抵押品和保证金要求,第三方保证或信用证等等。
3.信用限额。信用限额需要考虑清算前风险和清算风险,并应对与机构有业务关系的所有对手均设置这样的信用限额。作为一项总的政策,开发与某个交易对手的业务活动应该在该对手的信用限额已获批准之后进行。各机构的信用审批过程可能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信用限额应由与金融衍生交易业务具体操作无关的人员确定。这些人员制定限额所使用的标准应与其他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标准相一致,而且各交易对象的信用限额应与机构的政策及总的风险情况一致。
如果信用限额被超过了,则应根据机构的相应政策和处理步骤来解决这种例外情况。另外,机构的各种报告应向交易员和信用管理人员提供充分的有关信用风险和已经审批信用限额方面的及时的信息。
4.内部评级。大的投资银行通常设立专门的单位来评定对手的信用。在场外交易中,对手的信用一定要达到公司所要求的评级标准都能被接受。
内部评级中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2)交易的时间性和数量,一般说来,交易时间越长,交易的数量越大,对手风险也越大。
(3)第三者保证。
(4)抵押品,一般按抵押品(现金除外)价值的一定折扣来设立交易金额。折扣比例一般视不再的抵押品而有差别,如以美国国债作抵押,折扣比例则较小,交易额可达 80%~100%;以优质的股票作抵押,折扣可为60%~70%;等等。抵押价格随市场而波动,必须经常或定期的进行考察,并对其价值进行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