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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人身意外保险是指以涉外人员的身体在遭受任何意外伤害所致伤亡时获得保险给付金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
涉外人身意外保险的主要对象有各国驻华使领馆、商务、报社和其他机构的人员以及他们雇佣的中国员工,港、澳、台,侨胞以及各国临时来华的贸易人员、学者、工作者等:从事对外承保工程和国际劳务合作的我方派出技术人员及工人,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留学生、在外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出国考察、贸易人员,在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或中方人员等等。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或保单列明意外受伤后在180天内因伤致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保险金。死亡按保单载明的最高保险金全额给付,伤残按伤残程度依照条款所附赔偿金额表列明的百分率给付,但不赔付医疗费。涉外人身意外保险项下还可附加意外医疗费保险,对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害所需的急救费、医疗费由保险公司负责,但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有效单据。
(二)除外责任
凡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所致的身亡或伤残,都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除非另有约定):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辐射。
2.疾病、传染病、怀孕、分娩以及内外科手术治疗。
3.自加伤害或犯罪行为。
4.打猎、爬山、滑雪、参加各种竞赛、斗殴或酒醉,吸毒、神经错乱服用药物。
涉外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保险金额一般是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目前我国涉外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额一般在人民币lOOOO元一50000元之间(或等值外币)。另外,也可按被保险人的36个月工资总额计算投保金额。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一般掌握在5000元,承保此项费用仅负就诊、检查、医治、药费及住院等费用。
涉外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不同的职业以及危险程度制订的。目前其费率大体分为四类:
(1)室内文职人员;
(2)不从事体力劳动的外勤人员;
(3)从事无特别危险的体力劳动者;
(4)其他人员。
前三种有固定费率,最后一种要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工种情况确定。附加医药费的费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调整,但需要订明被保险人自负20%的医药费
外人身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可以续保。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期限也可以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其保费按比例计收。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投保人须在15天内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如意外身亡,投保人或受益人须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才有索赔权。在国外的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应以电传或传真等有效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索赔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效的证明及凭证。对伤残的给付,除按伤残程度依据赔付金额表的百分率确定外,还可采用按停:仁天数给付,每日给付标准为保险金额的1‰。但停工给付最长不超过一年。已获停工给付后,若再转化为根据伤残程度给付时,须扣除停工给付的金额。在保险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