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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学是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及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
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消费者保护法学的概念、作用和地位,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性质、体系、渊源,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关于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问题,以及国外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等。
消费者保护法学是随着消费者运动的高涨和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消费者在与生产、销售企业相对立时处于越来越软弱的地位,其利益受到垄断资本家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迫使他们组织起来与垄断组织进行斗争,逐步形成了当今波及整个世界的消费者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组织,以后消费者组织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20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出现所带来的产品制造、销售、广告的垄断,便提出了各国消费者联合起来的要求,1960年成立了世界性的消费者组织“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与此同时,消费者保护问题开始被纳入法制轨道,许多国家纷纷进行消费者保护立法,如英国1961年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1973年制定了《公平交易法》,日本1962年制定了《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1968年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1973年制定了,《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美国1972年制定了《消费产品安全法》等等。在一些经济发达、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重视的国家,消费者保护法已经形成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统帅,基本法与单行法规相结合,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的综合法律部门。与此相适应,一个较为系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学理论体系也已初步建立起来。1985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建议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加强消费者保护措施的《保护消费者准则》,进一步推动了消费者保护立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学理论的发展。
在中国,由于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存在着生产与消费的分离,存在着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因而也就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1984年12月,中国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各省市也纷纷成立消费者协会。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成为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的第56个正式会员。同时,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广告管理暂行条例》、《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与此相适应,中国法学界也就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尤其是在消费者保护立法问题上讨论尤为热烈,有的学者经过研究,系统地提出了建立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统帅,包括消费合同法、产品责任法、消费市场管理法、消费品和劳务的商标法和广告法、反垄断法和公平交易法等在内的消费者保护法体系。目前,虽然从总的来看,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学尚处于初创阶段,许多学科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发掘和拓展。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分配和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愈来愈突出,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学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