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Maritime)
目录
|
海商是指专门从事经营海外贸易的新型商人。
按其资本构成可以分为封建型,租赁型,独资型和合资型四种。
1、封建型
这是一种由“豪门巨室”、“势家宦族”和“封建士绅”豢养‘义男”、“厚生”,或利用属下官吏造船直接出海贸易。如明末东莞县的乌船和新会的横江船即属此类。“其船各系富家主造,其驾船之人名曰后生,各系主者厚养壮大,每船各四、五十人,南至琼州载白藤、摈榔等货,东至潮州载盐,皆得十倍之利”。清初海禁时,盘踞在广州的平南王尚可喜、尚之信父子,指使其王府参将沈上达主持对外贸易,纠集大批富豪打造海舶,私通外洋经商,一年之内往返海外的舶船达1000艘,可得利银4 0—5 0万两。康熙二十年(1681)十月,平定“三藩”,广东官府查抄沈上达的家产,计拥有房地产、货物、船只等现款价值为975936两银子,可见其出海走私贸易获利之巨。
2、租赁型
这是海商向豪右之家租赁舶船,雇清水手揽载其他商人出海贸易。如崇祯十五年(1642),海南岛的海述祖(海瑞之孙),拥有首尾长28丈、桅高25丈的大船。沿海海商38人租赁其船,载货到海外贸易。海述祖与38个海商是一种租赁关系。海述祖从中赚取一笔租金。又如天启三年(1623),郑芝龙的母舅黄程,“行贾香山澳”,租赁舶主李旭的船舶,由郑芝龙押运货物到日本发货。这种船主与西欧的租地农场主在经营方式十分相似。海述祖和李旭由于出租船舶而获得租金,海商靠剥削水手、舵工取得剩余价值。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有点儿象马克思说的三个社会阶级,“地主获得地租,资本家获得利润,而工人获得工资。”这种包含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租地农场主式的舶主的出现,显然是一种新的因素。它表明资本主义萌芽形态在海商的经营中已露倪端。
3、独资型
这种海商一般都有雄厚的资本,招募雇员,制造船舶远涉重洋,经营于海外异域。嘉靖四十五年(1566)后,澄海县海商林道乾,用重金招募船员,凡招募一人,给银一两,招募十人,给银三两。他自己出任舶主,统率船员数“百千人”,白艚船10 O多瞍,前往海外贸易。光绪三十一年(1905),南海县海商简照南,刨办顺泰轮船公司,购买大船往来日本、暹罗和欧美各国商埠贸易,其族弟简英甫“赴南洋群岛,以开贸迁”。从此,简氏兄弟为商界一巨。清末,南海县海商招雨田,积资“百十金”,创立祥和商号,苦心经营,逐步扩大,遍历南海诸岛各国经商贸易,子商号迅速发展至“百数十家”,其中以香港广茂泰为总机关,身任督理,商业兴盛。这种独资经营海外贸易的海商是以纯粹商人的身份招募海员(包括水手、舵工、工匠等)出海贸易,赚取利润,实际上己属于近代航运企业主的雏形了。
4、合资型
这是中小商人比较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据明人唐顺之记载,饶平县南澳岛曾有海商集资造船装运士特产往东西二洋与夷商相贸易。道光八年(1828),克劳弗特所著《使暹日记》一书也记载,在南海贸易的广东商船除筹集资金造船、购货外,还要邀集那些具有航海经验和技术的人充当水手、舵工。其合资的内部结构是“每一舶推豪富者为主,中载重货,余各以己资市物往,牟利恒百余”。就是说,除了共同集资采购“重货”出海贸易外,各商人可以另用自己资本购买货物随船出海贸易;就是那些被邀集来船服务的船员,除了重要职员、火长、财副和总杆四人给予补贴工资外,其他人员也一律不发工资,而是可以按规定挟带私货附船贩卖所得的利润充作工资。这样,无论是舶船的合资者,还是雇员,都足以主人的姿态在海外经营贸易,收到了同舟共济的效能。所以船上的大小商人、船员与舶主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而且,这种合资经营组织也不是永久固定的。每当一次出海贸易结束后,旧的合资形式叫.以宣布结束,然后根据新的情况及各商人的意愿重新组合投资。因此,这些合资经营的海商和船员属于是摆脱了封建羁绊的自由商人和船员,有点儿相似子1553年英格兰以合资形式进行海外贸易的莫斯科公司的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