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埠

目录

  • 1 什么是商埠[1]
  • 2 商埠的特点
  • 3 中国的商埠
    • 3.1 根据条约开放的商埠
    • 3.2 自辟商埠
  • 4 国外的商埠
    • 4.1 日本的商埠
    • 4.2 朝鲜的商埠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商埠

  商埠是指近代中国对外开放的通商15岸城市,有“约开”和“自开”两种。根据1842年签订的《南京条约》,英国人可以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和上海“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并可派驻领事官。这就是最早出现的约开商埠.当时习称“通商五口” 其他西方国家依据最惠国待遇也获得了同等权利。

  1858年签订的中英、中法《天津条约》,使约开商埠又增加了8处。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增开“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由此通商口岸有了商埠之称 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增开4个口岸,条约中文本中出现了“通商口岸”一词至1909年,根据条约开放的商埠已达79处,订约国家分别为英、俄、法、日、美、德等。

  自开商埠是指并非通过与西方国家签订条约,而是由清政府自行开放的通商口岸。自开商埠最早出现于1898年。陆续开放的商埠有的是应外国人的要求而开放,有的则是完全由中国政府决定开放的 最早由清政府自行批准开放的商埠有岳州(湖南)、三都澳(福建)和秦皇岛(直隶)。到1924年为止,由中国政府自行开放的商埠一共有32处。与约开商埠的根本区别在于,自开商埠虽然也划出一定区域供外国人居住,有的地方还称“通商租界”。但是界内司法、行政以及税收权力仍归中国政府管辖.外国人对界内土地没有永租权。早期的自开商埠,其开埠的初衷往往是为了防范外国人借订约强行开埠,到20世纪初尤其是民国初年,自行开埠的目的则主要是为了繁荣地方经济。

  中国传统城市多为行政中心,以通商贸易为主要职能的商埠与中国传统城市体制多有不符,于是便有了通商口岸、商埠或港口之称谓。商埠大都设海关。由海关总税务司派驻税务司,这些税务司一般是由外国人担任 清政府则相应在该城市设海关道。显然,这些商埠城市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中心城市.无论在功能还是特征上,都有许多不同了。

  约开商埠大都设有外国租界,这些租界开始多设在城外。但是,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以及近代工业、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出现,城市的近代化往往首先在租界发生,进而导致城市中心向租界转移,商埠演变为一个近代城市。在开埠较早的沿海和沿长江的一些商埠,如上海、天津、武汉、广州等,这一过程表现得最为明显 商埠不仅演变为近代城市,而且往往成为区域中心城市,推动中国城市体系的近代化。

  随着租界的收回,尤其是1949年以后.人们不再称这些城市为商埠 “开埠”一词则成为对近代城市的对外开放以及城市近代化开端的一种历史表述 而“口岸”一词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还一直使用,指那些被政府指定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的沿海港口或陆路边境城市。

商埠的特点

  被定为商埠的城市,其主要共同点是具有优良的交通条件,拥有优良的港口或为内陆边境贸易重镇,周边的商品经济商品农业比较发达。在商埠中,通常划定一定的区域,供相关国家商人定居、开业、存放货物,称为商埠地,各国在商埠地设立领事馆,保护本国侨民利益。有时相关国家在商埠地还驻扎有小股军队。但是与1860年代之后出现的租界不同,商埠地所属国家通常保有对商埠地的主权,以及行政、警察、司法等权力。

中国的商埠

根据条约开放的商埠

  英国

  俄国

  法国

  美国

  日本

  根据利益均沾的原则,一旦与上述国家中的一国签订条约开放商埠,则其他国家自动取得在相应商埠地的一切权利。其中,日本在沙市、重庆、苏州、杭州的四处商埠地,被一些中国历史学家算作租界。

自辟商埠

  1898年,清朝帮办路矿大臣张翼奏请朝廷开辟秦皇岛为商埠。光绪皇帝钦定,将秦皇岛辟为商埠。1899年,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被开辟为商埠地。1904年,山东巡抚周馥与其前任袁世凯联名上奏朝庭,要求济南、周村、潍县三地自开商埠,于5月得到批准。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收回胶澳(今青岛),开为商埠,设立胶澳商埠督办公署,直属北洋政府,其行政区域与德胶澳租界地相同。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

国外的商埠

日本的商埠

朝鲜的商埠

参考文献

  1. 刘海岩,郝克路.城市用语新释——城市的开放:商埠与租界[J].城市,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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