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计件制(Piece-rate differenti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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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雷德里克·泰勒在1895年提出的“差别工资制”方案。泰勒是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的鼻祖。
所谓差别计件工资制,就是“对同一种工作设有两个不同的工资率。对那些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工作、质量高的工人,就按一个较高的工资率计算;对那些用时长、质量差的工人,则按一个较低的工资率计算”。
实行这种工资制度,要求按日及时计算工作成果,即要求对每个工人的生产成果及时检验和快速地统计、公布,使他们每天都能了解他前一日的工作情况,这样,就会刺激每个工人都必须尽最大的努力去工作。
在差别计件工资制提出之前,泰勒详细研究了当时资本主义企业中所推行的工资制度,例如日工资制和一般计件工资制等,其中也包括对在他之前由美国管理学家亨利·汤的劳资双方收益共享制度和弗雷德里克·哈尔西的工资加超产奖金制度。经过分析,泰勒对这些工资方案的管理方式都不满意。泰勒认为,现行工资制度所存在的共同缺陷,就是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不能满足效率最高的原则。例如,实行日工资制,工资实际是按职务或岗位发放,这样在同一职务和岗位上的人不免产生平均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最有进取心的工人,不久也会发现努力工作对他没有好处,最好的办法是尽量减少做工而仍能保持他的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将大家的工作拖到中等以下的水平。又如在传统的计件工资制中,虽然工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多干多得,但超过一定范围,资本家为了分享迅速生产带来的利益,就要降低工资率。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工人努力工作,也只能获得比原来计日工资略多一点的收入。这就容易导致这种情况:尽管管理者想千方百计地使工人增加产量,而工人则会控制工作速度,使他们的收入不超过某一个工资率。因为工人知道,一旦他们的工作速度超过了这个数量,计件工资迟早会降低。
这种工资制度可以很好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员工多劳多得,且更加公平。
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凡是达到定量作业标准的,按照高工资率计算工资,达不到的,按照低工资率计算工资。
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的结果,虽然工厂要对工人付出较高的平均日工资,但却能因此而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然而,对于工人来说,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却意味着资本家对他们剥削的加深。
费雷德里克·泰勒的差别计件工资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设立专门的制定定额部门。这个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计件和工时的研究,进行科学的测量和计算,制定出一个标准制度,以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恰当的工资率,从而改变过去那种以估计和经验为依据的方法。
(2)制定差别工资率。即按照工人是否完成定额而采用不同的工资率。如果工人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定额,就按高的工资率付酬,以资鼓励;如果工人的生产没有达到定额就将全部工作量按低的工资率付给,并给以警告,如不改进,就要被解雇。例如,某项工作定额是10件,每件完成给0.1元。又规定该项工作完成定额工资率为 125%,未完成定额率为80%,那么,如果完成定额,就可得工资为10×0.1×125%=1.25(元);如未完成定额,例如哪怕完成了9件,也只能得工资为9×0.1×80%=0.72(元)。
(3)工资支付的对象是工人,而不是职位和工种,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工资尽可能地按他的技能和工作所付出的劳动来计算,而不是按他的职位来计算。其目的是克服工人“磨洋工”现象,同时也是为了调动工人的积极性。要对每个人在准时上班、出勤率、诚实、快捷、技能及准确程度方面做出系统和细微的记录,然后根据这些记录不断调整他的工资。
泰勒为他所提出的差别计件工资制,总结了许多优点,其中最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有利于充分发挥个人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能够真正实现“高工资和低劳动成本”。
第二,由于制定计件工资制与日工资率是经过正确观察和科学测定的,又能真正做到多劳多得,因此这种制度就能更加公平地对待工人。
第三,能够迅速地清除所有低能的工人,吸收适合的工人来工作。因为只有真正好的工人,才能做到又快又准确,可以取得高工资率。泰勒认为这是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最大的优点。
为此,泰勒在总结差别计件工资制实施情况时说:“制度(差别计件工资制)对工人士气影响的效果是显著的。当工人们感觉受到公正的待遇时,就会更加英勇、更加坦率和更加诚实,他们会更加愉快地工作,在工人之间和工人与雇主之间建立互相帮助的关系。”
差别计件工资制是同科学管理的其他制度密切联系着的。因此,实行这种工资制度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就是:
第一,要制定科学的定额。如果定额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则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就失去了依据。因此,首先必须进行动作研究和时间研究,这是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第二,要设立制定定额的机构。吉尔布雷斯夫妇认为,这个机构应当具备与工程部门和管理部门同等的威信与权力,并用同样科学的与实际的方式组成和管理。
第三,要改进生产管理,保证生产条件的规范化和正常化,以使工人每天都能达到最高产量,并使每个工人都能够得到一致的、公道的和平等的机会。
例如:定额为10件,工资每件1元。完成的工资率为120%,未完成的按80%。如果工人完成,得到的工资为:10×1×120%=12;如果工人只完成了9件,得到的工资为:9×1×80%=7.2。工资付给工人而不是付给职位,即工人的工资按照他的贡献来确定,而不是按照他所处的岗位来计算。要鼓励员工有上进心,对他们准时上班、出勤率、快捷、诚实等方面做出记录,根据这些对他的工资进行适当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