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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定的活动。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情形的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的,或者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在先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其他人认为已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41条第l款、第2款所规定的不当注册的情形的,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最好直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官方网站上下载,申请书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所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受理
综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驳回:
1.违反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2.违反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3.违反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4.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被争议人放弃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将依法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41条,而《商标法》第41条又涉及《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等条文。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法裁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反之,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法裁定维持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
对于注册商标的争议,在2001年10月27日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一旦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使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未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将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期限,《商标法》第41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期限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注册商标使用了“禁止使用标志”或“禁止注册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可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且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期限不受限制。其二,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或者涉及其他商标权益——包括与地理标志有关的权益,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
其三,以复制、翻译、模仿的手段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008年1月,甲厂在保健食品上注册申请的“矫龙”商标被核准注册。同年7月,乙保健品开发公司发现甲厂的商标与自己早已注册的“蛟龙”商标十分近似。
问:乙公司对此事应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评析:乙公司可以以商标争议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甲厂的商标。
《商标法》第4l条第3款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29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因此,乙公司认为甲厂注册申请的“矫龙”商标与自己早已注册的“蛟龙”商标十分近似,且都在保健品类别中注册,甲厂注册申请的“矫龙”商标从注册之日起不到5年。故符合注册商标争议的评审条件,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甲厂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