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government of laws;government ruled by law)

目录

  • 1 什么是法治政府[1]
  • 2 法治政府的特点[2]
  • 3 法治政府的制度化精神[3]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指用现代民主法律制度进行治理的政府,是立体的、多维的角度实践现代民主与法治精神的政府

法治政府的特点

  法治政府的特点是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占绝对权威,政府依法治国,讲究程序公正和权力的制衡。但依法治国不能要求人人知法、人人懂法。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一群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侧重于司法公正,法学家侧重于理论研究进而完善法律体制,而律师则是作为民问法律力量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法治政府的制度化精神

  政府机构的改革,就是要建立法治政府,使政府遵循现代法治规则,高效地使用政府的权力,提升政府的公共福利水平。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与社会各界已经达成广泛共识。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建设法治政府的问题,而是如何才能建设好法治政府的问题。法治政府是一个政府的定位与政府作为方式的状态指称。它强调的是,政府必须是法治之下的存在,政府必须在法制体系中确立自己的决策、执行与绩效评估方式。前者重视的是政府如何将自己与“社会”区别开来的问题;后者重视的是政府如何可以有效发挥自己的功用的问题。两者体现的基本精神是共同的:法治政府就是建立在制度化基础上的政府,制度化的精神就是法治政府的精神。

  制度化的政府,强调的是政府必须将其定位与运作、用权与责任落定在制度的基石上,而不是简单地要求政府制定一些制度规章而已;强调的是政府必须将自己限定在法治的框架之内活动,而不是简单地表白政府尊重法律的意愿;强调的是政府必须在法治的约束中展开自己的运作,而不是简单地数落出几个道义性的原则;强调的是政府必须在法治的保障之下使得自己的运作绩效受到社会的有力监督,而不是简单地提出一些政府愿意承诺的任务指标。这就表明,法治政府是奠立在制度化基础上的政府。这一方面是指,政府必须是一个有确切边界的政治实体,它既不能是无限政府、全能政府,也不能是可有可无的政府、低能政府。另一方面则是指,政府必须是一个在法治限定中有效集中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保证资源合理利用的情况下,改善社会公共福利系统。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是对于现代政府,也就是法治政府的两个底线限定。

  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划定政府的边界,是现代法治政府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前提。因为这种边界的划定,既需要在政府获得权力的来源上确定“政府凭什么行政”的根据,从而为政府提供合法的权力依托,使得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同时又需要在政府执行权力的基础上确定“政府如何行政”的方式方法,使得政府不仅能够将决策、执行与绩效评估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且在不侵害社会利益的前提条件下提升社会公共福利水平。从这个角度讲,依法行政既要讲究依什么法行政的问题,也要讲究如何依法行政的问题。前者要求按照“良法”来行政,后者要求按照“良方”来行政。分析起来,政府是否是法治政府,首先要看它是否是按照“良法”来行政。法治政府绝对不仅仅只是强调政府凭借法律的威严行政而已。

  它的首要含义是政府所依托的法律是真实地依照人民主权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至上原则制定出来的法律行政,而不是按照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给定的法律来执行政府职责。这个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政府落定在正义之法的基础上,政府必须关注自己行政依照的是什么法的问题,而不能不问法的善恶就埋头执行。而且,政府就是在良法的指引下行政,也不能将社会的固有空间吞噬掉。法治政府是一个与社会,尤其是与市场具有严格边界的政府。从财富生产分配上讲,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是必须尊重的。政府按照法律行政,市场按照价格机制运行;政府不能随意干预市场。不仅如此,政府还必须为市场的有序运行严格地限制自己,既不能随意干预市场运行,也不能不保障市场秩序。政府是市场公正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不是市场游戏的直接参与者。从社会的自主自治上讲,政府与社会的边界也是必须尊重的。政府是保证社会自主自治的架构,而不是侵蚀社会、吞噬社会的全能机制。这就注定了政府与社会的二元对应结构对法治政府的极端重要性。

  没有社会在自主自治的情况下,依照业缘、地缘等关系建立起来的利益组织和公益组织,政府就肯定会将自己坐实在全能政府的位置上。政府权力的限制就成了一个严重问题:没有社会基于权利的组织化限制,也就没有基于权力分割制衡的政府内在权力限制。法治政府的建构从何谈起?法治政府的含义当然不只是包含政府在法治之下行为这层意思,因为仅仅只是强调政府在法治之下行为,似乎就有将政府的行为主动性限制起来的意思。法治政府首先要将政府限定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同时还要强调政府的行政必须是依据法律显得高度有效的,于是法治政府还必须是一个高绩效的“经济政府”。要使得政府成为高绩效的政府,不是依赖政府的自觉,而是依赖制度的严格限制和保证:政府行政整个过程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从政府预算控制着手,到政府行政状态监控,再到政府绩效评估,政府的整个行政过程不能在相应的国家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视野之外。

  所谓人大管紧政府的钱袋子,就是将政府置于法治约束之下的精神体现。所谓社会看紧政府的一举一动,就是将政府置于有法治眼光的公众视野之内。所谓注重政府的行为效益而不是看重政府的行为预期,就是将政府置于成本效益结构中衡量。只有如此,法治政府才可能从经济政府走向效益政府,从而真正体现出法治政府不同于人治政府的优越性。同时,法治政府的绩效保证,还需要从政府的内部架构合理组建与高效运行上着手。只有在政府是一个精巧地组建、精细地设置、精确地布局、精密地配合、精致地运行的前提条件下,政府才可能是法治政府所要求的政府状态。政府架构的设置不是一个随意改变的架构,它必须是一个具有合理性、长期性与稳定性的架构。不稳定的政府与朝令夕改的政府是相适应的;朝令夕改的政府与低效甚至无能的政府是联系在一起的。而这样的政府状态显然是传统的人治政府的状态。法治政府乃是一个建立在现代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等科学基础上的具有较高工艺水准的政府形态。它一定是纵(从中央到地方)横(政府各个部门之间)两个方向都能相互衔接与互动的运行架构。

参考文献

  1. 韩玉奇.回顾伟大历程 肩负时代使命: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文集.辽宁人民出版社,2008.12.
  2. 向朝阳,李平.法治探索与法律实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05.
  3. 任剑涛.为政之道:1978-2008中国改革开放的理论综观.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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