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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对于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3档税率,针对厂家征收。
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只针对厂家征收的汽车消费税政策,包括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以及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汽车消费税有几大区别。
一是将目前的轿车和越野车子目合并成乘用车子目。
二是乘用车消费税分为5档,即排气量小于1.0升的税率为3%;排气量1.0升(含)至2.2升的税率为5%;排气量2.2升(含)至3.0升的税率为9%;排气量3.0升(含)至4.0升为14%;排气量4.0升(含)以上征收20%消费税。
三是对24座以下客车,排气量小于2.0升的,仍适用现行的3%税率,对排气量2.0升(含)至3.0升的适用5%税率,对排气量在3.0升(含)以上的增设8%的税率。
税目 | 税 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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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 1% |
(2) | 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3) |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4) |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5) |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6) |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7) |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40% |
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主要着眼于如何利用经济杠杆协调汽车的消费与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购车门槛,从而达到缓解能源和环保压力,根据排量大小对乘用车征收不同的消费税,鼓励节能环保车的消费。这些税种的开征,将从实质上为政府求解汽车工业发展与汽车消费之间的难题提供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