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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统计调查是指除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处,利用统计方法进行的社会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非法人单位及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或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也就是说民间统计调查是由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所组织进行的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的规模一般是比较小的,调查结果往往是微观的,一般是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服务或科学研究提供依据,大多数民间统计调查是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的。民间统计调查项目是由调查者或委托调查者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的,民间统计调查所使用的调查表是由民间统计调查的调查者或委托者设计制作的,调查经费也是由民间统计调查的调查者或委托者自己负担的。
利用统计方法进行社会调查分为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整理、统计分析三个阶段。民间统计调查涵盖以上利用统计方法进行社会调查的全过程。无论三阶段都进行,还是只实施其中的两阶段或一阶段都属于民间统计调查。如:某一机构只实施统计调查,而不对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如某一市场调查公司将其利用统计方法搜集的原始资料提供给委托方:某一机构只做统计资料整理工作,如某一统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对现有的政府统计资料或已有的民间统计资料进行再加工;某一机构利用历史和现有的统计资料,对某一经济社会现象做出预测,并公布其结果。
民间统计调查是社会调查涵盖着两层意思。一是民间统计调查是对社会现象进行的调查。民间利用统计方法进行调查有两类:一类是对自然现象进行的调查,如气温、植物生长等进行的统计调查;一类是对社会现象进行的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是专指对社会现象进行的调查。包括社会、经济调查两部分。社会部分一般包括对人类社会的政治、法律、道德、文化、体育、卫生等现象进行的统计调查;经济部分一般包括对人类社会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现象进行的统计调查。我国现今的民间统计调查,大部分是对经济和市场状况的调查,对社会部分的调查项目还比较少。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随着人们对政治生活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对社会部分的调查项目会越来越多。二是民间统计调查是面向社会进行的调查。也就是说民间统计调查的对象或服务的主体与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如某一调查公司向其它单位或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发送调查表,某一统计师事务所接受另一单位的委托进行统计咨询服务。如果不是对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进行的调查,就不是民间统计调查。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统计调查,社会团体对其会员单位按照社团章程进行的统计调查都不是民间统计调查。
政府统计调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调查,它是由国家授权进行的,公民和法人有接受调查的义务。民间统计调查是民事行为,民间统计调查机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被调查者、委托调查者、资料所有者、资料使用者等)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的自愿,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因此民间统计调查是自愿性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的自愿性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1)、对于被调查者而言,是否接受民间统计调查是自愿性的、非义务性的,是否对民间统计调查的调查表进行填报也是自愿性的、非义务性的。这就要求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在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时,不得进行强制性调查,不得隐瞒调查目的,不得对被调查者有所损害。
(2)、对于调查者而言,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就可以根据调查者或委托者的意愿进行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结果的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使用、转让和买卖民间统计调查结果。这是因为民间统计调查行为本身属于民事行为,在接受国家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同时,还要被民事法律所调整。但是,向社会公布民间统计调查结果则必须在此之前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不得随意进行。
由于民间统计调查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般是以追求利益为目的,所以民间统计调查较之于政府统计调查,时效性更为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快速、灵活。与政府统计调查一样,及时性也是民间统计调查的项基本原则。民间统计调查较之政府统计调查来说,一般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状况,主要是为微观经济主体和社会研究主体服务的。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状况一般变化较快;形式各异,而服务的主体要求也比较急迫,因此决定了民间统计调查必须快速、灵活。同时民间统计调查项目一般规模较小、内容单一、操作简便,这就有利于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能及时、灵活地组织和调整统计调查项目,快速地反映社会政治经济的运行情况。二是追求效益。民间统计调查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一般是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的。因此,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要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政府统计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因此,国家在确定进行哪些统计调查时主要是从国家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要出发,反映的是国情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运行情况,政府统计结果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政府统计对经济发展运行的大量微观信息并不予涉及、也不可能涉及。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经济发展运行的微观信息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主要表现为:一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运行已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其结果,一方面老百姓迫切需要了解与自已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信息和产品信息;另一方面作为生产企业和商家,为自身的发展和竞争,也需要了解与自已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迫切需要了解自已的生活环境。三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需要了解政治生活环境和文化生活环境。在这些方面,民间统计调查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民间统计调查以其快速、灵活的方法,为社会提供大量的统计信息。这些统计信息是政府统计所涉及不到或政府统计因统计力量的不足而暂时顾及不到的,因此民间统计调查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一般是微观的,统计调查结果与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关系更加密切,相对于政府统计调查而言,更直接地面对某一具体的公民或单位进行的,调查项目往往也是公民或单位感兴趣的,公民或单位的参与程度更加广泛,另外,民间统计调查在完全公开、平等、竞争的环境下进行的。相反,政府统计调查是由政府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能,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进行的,政府统计调查除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l%人口抽样调查由于调查对象的特殊性而由公民直接参与以外,几乎所有的统计报表都是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一定的行政管理极职责,由本单位内部的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所涉及的人员报送。因而,政府统计所的人员范围是狭小的,人们对统计的了解是十分有限的。 ””通过民间统计调查话动的进行,使人们直接与统计调查相接触,直接成为被调查者,直接感受和体会统计调查过程,并直接接受和使用统计调查结果,对统计有了更加深该的认识,所以民间统计调查的社会影响力是十分广泛的,能够起“到普及和提高公民、社会的统计知识和统计意识作用。
1、从事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应当合法、科学、客观、公正。
2、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应当维护委托者的合法权益。委托者与民间统计调查机构之间应当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委托调查合同。
3、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对委托者的不正当的、非法的要求应予拒绝。
4、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不得冒充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统计人员进行调查活动。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民间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民间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进行欺诈活动。
公布的民间统计信息,应当真实。不得通过公市不真实的民间统计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和利益。
7、依据《中华人同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属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之内的统计调查项目,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
8、任保单位和个人对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9、调查结果的所有权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所有权归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