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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待遇是指职工死亡时由国家或企业为解决善后事宜和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问题而发给的丧葬、抚恤、救济等费用。因工死亡待遇高于非因工死亡待遇。
死亡保险待遇的内容包括两部分:
(1)为帮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丧葬补助金和丧葬费。
(2)为保障死者生前所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抚恤金和遗属年金。在我国,死亡保险待遇,因职工死亡或职工供养亲属死亡,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之区别,而有所不同。
关于死亡保险待遇的现行规定,有下述主要内容:
(1)职工非因工死亡,包括职工非因工负伤后死亡或者退(离)休、退职后死亡,向死者生前供养亲属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费,并按供养亲属人数依国家规定标准按月发给抚恤金直至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供养亲属生活困难的,还可在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限度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生活补助费。
(2)职工因工死亡的保险代理项目与非因工死亡相同,但待遇标准高于非因工死亡,获得烈士称号的按烈士待遇标准执行。
(3)职工供养亲属死亡待遇的项目,仅限于发给职工丧葬费,其标准低于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标准,且因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下或以上而有所不同,不足周岁者不发给。国家规定,死亡保险待遇标准的确定,还应考虑遗属所在地区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可因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而有高低之分。
(4)死亡保险待遇,退休后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或因工全残后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情况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