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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就业,是指在比较正规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劳动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的各种劳动保障,能够得到比较稳定的工资式就业。
要促进正规就业,实现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就业目标,就必须调整现行就业政策,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人手来确立新时期的积极就业政策:
将正规就业的增长作为评估积极就业政策效果的核心指标及考核政府政绩的基本指标。
国家已经确定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围绕着这一战略目标,构建规范、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便成了具有基础地位的重要任务。从总体上讲,劳动者就业形式愈正规,劳动就业的岗位就愈稳定,劳动关系就愈和谐,而劳动关系的和谐正是整个社会和谐的根本所系。因此,以正规就业岗位的增长与正规就业人数的增长作为评估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社会责任及政府在就业方面的政绩,是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
严格禁止正规岗位的就业非正规化。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将大量正规岗位的就业非正规化的现象,国家应当采取严厉禁止的措施,不能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任意地将正规岗位非正规化。在这方面,除公务员人数应当接受严格的编制约束外,任何组织与单位的日常性、经常性工作岗位不得采取非正规化的就业形式。这种禁止性政策不仅不会减少就业岗位,而且能够让劳动就业岗位稳定与和谐,并真正实现劳动权益的平等。因为日常性、经常性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不可缺少的岗位,允许正规岗位的就业形式非正规化恰恰不是增加就业岗位,而只是通过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占了超越社会公正的便宜,这种行为更与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理念与目标取向背道而驰。因此,应当明确采取禁止正规岗位就业非正规化的现象,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应当在这方面做出表率。
明确限制劳务派遣的领域。
推进有组织的正规就业。在继续保持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条件下,我认为现阶段尤其需要突出有组织地促进正规就业的政策取向。如果实现了这种政策转向,则积极的就业政策将取得更好的效果。
将积极就业政策上升到法制规范层面。
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应当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招聘劳动者给出明确的信号,那就是促进正规就业,禁止正规岗位就业形式非正规化,同时明确规范并适度限制劳务派遣,增加财政对就业的投入并更多地用于促进正规就业岗位的开发。
加快完善劳动法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障权益不因为就业形式的非正规化而受到损害,这是确保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必要环境条件。
就业是民生之本,巩固民生之本的标志应当是尽可能使劳动者就业走向正规、有序、稳定化,让劳动者在合法的劳动合同和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下享受到各种法定的权益,这不仅是劳动者之福,同时也将是国家发展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