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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就业是指与企业创新活动相联系(即产生、促进和扩展企业创新)的就业。
核心就业构成一国总体有效就业量的核心或基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能够拉动国民经济和总体就业的扩展。
一般而言,中国的就业划分为企业类就业、事业类就业和国家机关类就业三大类。在企业类就业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与政府之间的产权还没有能够明晰,政企还没有分开,企业创新的激励机制和决策机制还没有理顺,因此,虽然国有企业中不乏少量创新明星,但整体上与企业创新和核心就业仍然有一定的距离。在城市和农村的乡镇企业中,集体企业也由于政府体制的改革还没有到位以及企业中产权和激励关系不明确,它们与政府的联系要大于与市场的联系,在企业创新上也普遍存在着“心气不足”和“力不从心”的现象。所以,在核心就业方面如同国有企业一样,还不能构成总体核心就业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核心就业的主体是私营企业就业和个体企业就业。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空白面很大和监管十分粗放的条件下,个体和私营企业发展中的创新努力成分可能并不算大,那么在个体和私营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已经变得非常激烈和法制环境比较严格的今天,对于守法经营的个体和私营企业来说,他们的就业量创造可以说主要是靠企业创新来实现的。
另外,在企业就业中的新型资本形式的企业,如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及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类型的企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享受政府的优惠待遇,在市场竞争中具备更有利的竞争条件,但是,他们一般具有企业创新的激励机制、信息机制和决策机制。所以,这些企业创造的就业可以算为核心就业。
最后,作为广义核心就业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就业。这些方面的就业,从其形成企业核心就业或狭义核心就业所必不可少的外部有利环境和条件的角度来看,是企业核心就业的促进因素。在目前阶段,机关事业单位的就业还有因政府改革不到位而对企业中的核心就业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弊病就全部否定其在核心就业形成中的积极作用。
最近几年,中国的核心就业率一直处于30%左右的水平。由于经济背景和国情的不同,中国的核心就业率与外国的核心就业率难以进行直接的比较。笔者按照以上关于核心就业和非核心就业的定义进行的初步测算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核心就业率一般在80%-90%左右。当然,在一些特殊的年份如泡沫经济和政府以大规模公共工程弥补严重衰退的时期,非核心就业的规模很大。如果去掉非核心就业周期波动的因素和平均化不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因素,核心就业的水平总体上处于8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