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能分解

目录

  • 1 什么是权能分解
  • 2 权能分解的原因
  • 3 参考文献

什么是权能分解

  权能分解理论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和财产权组织形式的变化,财产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权、监督管理权同经营权不仅可以分离,而且还可以有不同的组合

  在分析生息资本问题时,马克思指出:“要把自己的货币作为生息资本来增殖的货币所有者,把货币让渡给第三者,把它投入流通,使它成为一种作为资本商品;不仅对他自己来说是作为资本,而且对别人来说也是作为资本;它不仅对把它让渡出去的人来说是资本,而且它一开始就是作为资本交给第三者的,这就是说,是作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具有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利润使用价值;它在运动中保存自己,并在执行职能以后,流回到原来的支出者手中,在这里,也就是流回到货币所有者手中;因此,它不过暂时离开他,不过暂时由它的所有者占有变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占有,这就是说,它既不是被付出,也不是被卖出,而只是被贷出,它不过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被转让:第一,它过一定时期流回到它的起点;第二,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流回,流回时,已经实现它的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那种使用价值。”“但借入者必须把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即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利息)来偿还;而利息只能是他所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可见,为了获得货币资本财产的收益,货币资本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

权能分解的原因

  “权能分解”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所决定的。或者说,“权能分解”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形式,不适应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管理、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统一的形式。其主要表现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各级政府部门行使;国家出资企业厂长、经理由政府直接任命;企业的产、供、销活动由国家通过计划下达;企业的投资和财产由国家无偿调拨;企业的收益、折旧和大修理补偿基金全部上缴国家,盈亏由国家统一负责;企业职工由国家统一安排,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这种管理方式的特点是,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行政计划性强。实践证明,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国有资产存量不多,集中财力进行经济建设时期,高度集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曾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国有资产存量增多,国家出资企业数量增加,这种财产权利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则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干预过多,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变化组织生产。

  第二,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政府各个部门都宣称自己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多元化,形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第三,国有资产宏观经营管理效益不高。政府按行业设置部门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导致事实上的部门所有制,限制了国有资产的流动和优化重组,形成了许多重复建设

  第四,国有资产微观使用效益下降。所有权、占有使用权与经营权不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导致国家出资企业没有财产责任,无偿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观念淡薄,国有资产闲置浪费严重,使用效益下降。

  第五,国家出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内在经营机制僵化,难以成为市场经营主体,不适应市场竞争,不能根据市场供求变化灵活组织生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

  第六,国有资源性资产流失严重。所有权、占有使用权与经营权不分的后果是,中央政府各个部门难以具体经营管理国有资源,造成矿产资源采掘无序,乱采滥掘;森林资源乱砍滥伐;国土资源占用浪费严重;水产资源乱捕滥捞,造成枯竭,国家主权利益受到侵蚀。

  第七,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补偿不足,损失浪费严重。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是通过财政拨付、国家无偿投资形成的。有的单位由于管理不力,账外资产数量很大,许多已成为个人所有,丢失浪费严重;有的单位把部分国有资产转作经营用途,不为国家提供收益,成为单位和个人的“小金库”,挥霍浪费,滋生腐败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的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它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这意味着要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由供求关系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国家出资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成为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而要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首先必须实行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权、监督管理权与经营执行权的分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必须行使所有权、占有使用权和监督管理权。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在客观上提出了国家出资企业所有权、占有使用权、监督管理权与经营执行权相分离的要求。其实质,仍然是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有重新构造的财产权关系与之相适应。

参考文献

李松森,孙晓峰编著,国有资产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08,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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