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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权是商标权的初始形态,是一种不成熟的权利。它指的是权利人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但未将该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未注册商标权属于经济性质的权利,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
与注册商标权相比,未注册商标权具有自然性、便利性、试用性、易变性等特点。
1、自然性
自然性是指权利人只要通过自己设计或者聘请他人设计一个商标,就可以自然而然地获得对该项商标的所有权,不需要履行任何其他手续。
2、便利性
便利性意味着权利人可以自由处置其商标权,无论是许可、质押、投资还是转让,都不必向有关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3、易变性
易变性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对他人商标权构成侵犯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随时对其商标进行任意修改。
4、试用性
试用性反映的是这样一种情形,即权利人对新设计的一项商标在投放市场后,能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没有把握,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如果标有该商标的商品销路看好,就可以加大投入,反之则减少投入,甚至将该商标完全弃之不用。
从未注册商标权的特点来说,我们可以把便利性、易变性和试用性看成是未注册商标权的长处。但是,末注册商标权有其致命的弱点,即具有不确定性和脆弱性。
1、不确定性
所谓不确定性是指权利人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事实上占有了某项商标,但因未及时申请注册,最终有可能失去该项商标。
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里,这种事情是时常发生的。当两个以上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企业拥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根据注册原则,申请在先者将获准注册。对于申请在后者来说,其商标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而且连继续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在实行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相结合的国家里,虽然使用在先的商标在被他人注册后还能继续使用,但使用范围不允许扩展,只能维持现状。
2、脆弱性
未注册商标权的脆弱性则体现在它易于受到侵犯,难于获得保护。实际上,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主管部门对未注册商标权基本上不提供什么保护,司法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能为未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保护也是十分有限的。此外,未注册商标如果违反禁用条款,所标识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其持有人会受到处罚或制裁。
尽管如此,现实中未注册商标却仍大量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前面提到的便利性、易变性等优点外,权利人缺乏商标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许多权利人不理解自然生成的经济权利并不等于经法律确定的权利,不理解实体性权利要想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还有赖于一系列相应的程序性权利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