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建筑市场(tangible construction market, tangible architecture market,tangible building market,visible construction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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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简而言之即建设工程交易的平台,它提供了有序、规范、公平的交易环境和方便有效的相关服务,为规范建筑市场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有形建筑市场是国家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实践中产生和建立。经过多年的运作与发展,作为建筑市场管理和服务的有形建筑市场,对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服务性机构.它是独立法人机构,不是政府管理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也不是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本身并不具备监督管理职能,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机构,它是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的机构。其设立需得到政府或政府授权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非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随意成立。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招投标制度服务,只可经批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交易中心作为建筑市场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新形式.主要是为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职能如下。
(1)贯彻执行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交易规则及时收集发布信息。
(2)为进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3)配合进场各部门调节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5)负责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的保存。
我国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按照三大功能进行构建的,即场所服务、信息服务和集中办公功能,具体服务内容或场所建图1.
图1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三大功能的服务内容或场所
(1)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
(3)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要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除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4)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条件。凡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建设部审定。
(5)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参照地级以上城市设立交易中心的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依法管理原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尊重建设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选择投标单位和选定中标单位的权利。尊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出的投标要求和接受邀请参加投标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监察机关应当进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监督。
(2)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一项重要原则。进驻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招标、投标单位的行为,防止行业、部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犯交易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3)办事公正原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服务性机构,须配合进场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工程交易活动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办事规则和程序,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发现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4)信息公开原则。有形建筑市场必须充分掌握政策法规,工程发包、承包商和咨询单位的资质,造价指数,招标规则,评标标准,专家评委库等各项信息,并保证市场各方都能及时获得所需的信息资料。(5)属地进入原则。按照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交易实行属地进入。每个城市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特大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区域性分中心,在业务上受中心领导。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公告由项目法人组织招标、投标。
1)建设单位拟建工程经批准立项后,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2)交易中心对已完成报建手续的建设项目公开发布信息。
3)对建设单位管理建设项目的资格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资格的均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4)报建工程由招标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确认招标方式,核定工程类别。
6)经审查凡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企业,可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建设工程信息,在交易中心申请参加工程交易。
7)采取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对提出参加交易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公开发布,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可参加交易活动。
8)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交易中心开展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并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9)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必须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等内容签订,并在交易中履行合同审查、办理质监、意外保险、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我国于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目前,我国已有97%的地级市建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立适应了建筑市场发展需求,使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从无形到有形”、“从无序到有序”,从而有效维护了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是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形建筑市场规范运作体系。
我国建筑市场运作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人为因素的影响。要想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提高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建筑市场的立法建设和执法监督等。而现阶段能实现这些要求的有效手段,就是对工程交易项目实行一定范围内的统一监管,有形市场便应运而生,它是在1994年前后,一些地方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摸索创造出来的。
狭义有形市场即工程交易中心,是我国独有的、特定历史时期规范建筑市场运作的产物,是市场发展完善的过渡形式,会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而退出历史舞台。
(1)交易中心的作用没有得到广泛认可。主要原因是水利、交通、环保、人防、园林、信息产业等部门也有自己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的还建有独立的交易市场,而且没有明文规定各专业各部门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必须在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以至于许多招投标交易活动游离于有形建筑市场之外。加之有形建筑市场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位,致使有形建筑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广泛认可。
(2)监管与交易两者职能混合不分。目前多数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和交易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种工作模式对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迅速地成立起有形建筑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矛盾日益突出。交易中心为服务性事业单位,是为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属社会中介组织的范畴,本身不具备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能,而招标办是对招投标的活动实施监督,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因此,随着招投标工作的深入,两者职能混合,肯定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
(3)交易中心的性质没有被明确。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但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定性为事业单位,也有少数省、市定性为中介机构或企业,不利于交易中心的进一步发展。
(4)多头、重复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于交易中心性质不够明确,一些专业部门或业主片面地认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建设部门设立的,专业部门如铁路、交通、水利、邮电等也可另设市场。因此,出现多头、重复建立工程交易中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