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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储蓄存单是必须实际持有并且到期提示才能实现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
其票面记载的金额及中奖后可得的奖金,即为期待债权。在该存单尚未届期并经持有人提示前,不能认为债权人已对与债权相庆的财产实现了完全占有。持有人只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以以交付存单的方式提示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对有奖储蓄存单票面记载财产的完全占有。
首先,有奖储蓄存单在其外在的属性上,属于物的一种,即有价证券。我国民法理论确认货币和有价证券是一种特殊的物,为动产。因而,奖券具有物的属性,在其占有、转让等问题上,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所谓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的一种证券。有价证券的特点在于:持有证券的人单凭持有证券就可以行使权利,不持有证券的人即使能用其他方法证明它的权利存在,也不能行使权利,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有奖储蓄存单作为一种无记名证券,具有有价证券的特征,即具有无因性和文义性。从到期取款来说,银行并不问持单人取得存单的原因,只根据存单的文字记载,向持单人进行兑付;从中奖兑付奖金来说,也具有上述同样性质。因此,谁持单向银行主张权利,谁就是该单所记载的权利的享有人,而不问其原主为谁所有。也即只有持有有奖储蓄存单的人方可凭此向银行行使一定的权利。
其次,有奖储蓄存单在其内在的属性上,记载的是债权,因而是记载债权的文书,是债权凭证。持有人与发行人存在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为债权人,享有偶然的获奖权利,发行人为债务人,负有向中奖的持有人支付奖金的义务。有奖储蓄存单记载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种合同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