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信托(Negotiable Securities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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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信托,简单来说,就是有价证券所有权人(委托人),将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使其依信托契约为受益人的利益来管理运用的一种法律关系。
既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其特点在于信托成立交付财产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之信托财产必须为有价证券,至于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则不一定要保持有价证券的形式。
有价证券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条件:凡合法持有符合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有价证券的自然人或法人皆可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前项自然人如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应由法定代理人来行使。
1、以管理有价证券为目的。
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并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股利、配息等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等条件管理信托财产;在信托期满时,将信托财产移转登记并交付受益人。
2、以运用有价证券为目的。
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签定信托合同,确定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及条件等来有效运用信托财产(信托机构应说明不保证获利);在信托期满时,将信托财产移转登记并交付受益人。信托财产的运用须由信托机构另行委托专业人员或专业公司来运作。
3、以处分信托财产为目的。
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签定信托合同,确定信托财产的处分价格、方式及条件等处分信托财产;在信托期满时,信托机构应将处分所得扣除相关税费后交付给受益人。信托财产的运用须由信托机构另行委托专业人员或专业公司来运作。
上述管理、运用及处分有价证券信托也可以复合委托,使信托机构(即受托人)同时拥有管理、运用及处分二者以上的权限,从而使有价证券信托财产的运作更具弹性。
按信托目的 可分为管理型、运用型、处分型。
1、管理型
管理型是指无暇管理,或持有多种多量的有价证券所有人,将证券信托予受托人,使其代为保管、收受利息、缴纳增资股款、行使表决权等管理事宜,并将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2、运用型
运用型是指有价证券所有人,将证券信托予受托人,使其除了代为管理外,并加以运用(借券 )以获取收益,再分配给受益人。
3、处份型
处份型是指单纯以处分有价证券为目的信托。可与管理或运用型综合利用,一般而言,不会单独存在。
对委托人而言,将有价证券交付信托,由专业信托管理机构代为管理、运用及处分,更能达到有效管理、增加运用收益与处分交易的安全保障,也不用担心有价证券的灭(遗)失及随时须注意何时收益或到期等保管问题,并能结合财产交付信托的优点,照顾指定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