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货贸易合同(Contract of Bartem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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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货贸易合同较现汇贸易合同多一个单向合同,一次性等值易货贸易合同包括一个进口合同和一个等值的出口合同,每个合同中进口商品或者出口商品的品种、规格等可以是多种多样,即一个进出口单向合同往往包含多个附件,只有当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含各附件)全部完成时,才完全履约,所以易货贸易合同不仅合同数据较现汇贸易合同数量增加一倍,而且覆约期也较长,这就使合同帐务管理比较复杂。
易货贸易合同特点是把进出口直接联系起来,双方有进有出,货物品种相当,进出口货物金额基本乎衡。易货贸易是为了摆脱外汇资金短缺的困境,打破一些国家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壁垒,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而发展起来的。中国在解放初期打破西方国家的封锁也采取了这种易货贸易方式。
易货贸易合同管理基本上采用手工方式,对签订的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履约时间、履约批次、数量、过货口岸、运输方式,不同贸易伙伴顺逆差等,分别进行手工记录归类、工作量大,难以做到及时和准确,并且也只能对几个少量指标进行统计。
易货贸易合同标的为双方约定的一定金额、进出平衡的特定货物。合同条款包括标的物的品名、规格、质量、数量,计价方式和价格条件,相互交货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保证金,以及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的办法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相等,都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货;都要对货物的数量、品质、瑕疵负责。双方按约定交货和接受货物。若进出未能达到平衡,其差额按约定用提供货物或支付某种货币方式结算。合同争议,按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提交仲裁,一般在被诉国仲裁机构按被诉国法律处理。
易货贸易合同的签订,一般与正常的进出口买卖合同(即销售确认书)所规定的条款和形式差不多,所不同的只是进口合同与出口合同同时签订,支付办法采用对开信用证和双边结汇等结算方式。我国与原苏联双方的对外经贸部根据两国贸易协定的精神,为了明确双方在交货中的一般共同性问题而签订了“交货共同条件”,对于简化进出口合同的内容,缩短签约时间和合同执行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交货共同条件的内容为:
(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必须根据贸易协定和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2)货物的名称、规格及价格;
(3)货物的数量和品质;
(6)交货期限和日期;
(7)延期交货和提前交货,罚款及人力不可抗拒;
(8)交货通知;
(9)支付办法;
(10)争议的处理;
(11)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