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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年金制度是日本长期发展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确立起来的养老制度。日本年金制度分为“公的年金”(即“公共年金”)和“私的年金”两种。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是包括自营业者和无工作者在内所有国民都加入国民年金制度,享受基础年金的“国民皆年金”的框架。“公共年金”是指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
国民年金,就是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所有国民都加入的年金制度,也被称为基础年金。根据法律,这些国民都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参加国民年金的对象主要有三类:第一号被保险者为自营业者、农业人员、学生等;第二号为加入厚生年金的私营企业职工、加入共济年金的公务员等;第二号被保险者的配偶(20岁以上60岁以下、年收入不满130万日元者)作为第三号被保险者无须交纳保险费。1961年以自营业者对对象的国民年金制度开始实施。1985年修改后的国民年金制度设立了所有国民享有的基础年金。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变化以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等,《国民年金法》几经修改,仍未达成共识。国民年金的2/3来自第一号和第二号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1/3由国库补贴。根据日本厚生省的统计,截至到2007年3月底,加入国民年金的人数为7038万人,其中第一号被保险者为2123万人,第二号被保险者为1079万人,第三号被保险者为3836万人。
厚生年金就是指在私营企业、工厂、商店、事务所等工作的职工所加入的年金制度。厚生年金的加入者同时加入国民年金。原则上,以上企事业单位只要有5人以上的正式职工,就必须加入厚生年金。由于厚生年金保险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因而,厚生年金与国民年金一起成为日本公共年金制度的两大支柱。但与国民年金不同的是,厚生年金保险费用是根据职工收入来确定缴纳的比例,也就是说,厚生年金与职工收入成正比。如2005年度的保险费率为总报酬的14.288%,劳资双方各负担一半。保险费率每年提高0.354%,至2017年固定为18﹒3%。
共济年金就是指公务员等所加入的制度。各类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工)在加入共济工会后成为该工会的会员,同时也成为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合称为雇员年金,家庭主妇无须缴纳雇员保险费用,满65岁即可领取雇员年金。从以上可以看出,日本公共年金制度几乎覆盖了全部日本人口,这也就是所谓的“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
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被称为“私的年金”。企业年金主要有厚生年金基金和适格退职年金(2012年3月将被废除),原则上,设立这种制度的企业的职工全员加入。作为公共年金制度的补充,企业年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雇员退休后较为富裕的老年生活。个人年金主要是指个人购买保险、储蓄等。
除了以上制度,日本还从1991年起设立了国民年金基金,以扩充国民年金第一号被保险者的老后资金设计、缩小年金差距。20岁以上60岁以下、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加入。
日本的年金制度是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形成和确立的。在这一时期,日本人口处于年轻时期,加之缴费时间长(须缴纳40年才能支取年金),日本年金并未出现问题。相反地,由于年金制度确保了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繁荣。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双双袭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和压力使得年金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日本年金制度自1961年实施以来,经过了多次修改和改革,但由于问题众多,且纷繁复杂,积重难返,致使年金制度的改革仍然是日本政府的头等大事。最近的一次关于年金制度重大改革的是在2004年。关于这次改革,日本政府提出要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安心的年金制度”的目标,即“要构筑与社会经济相协调的可持续的制度、确保对制度的信赖”、“为对应生活方式、劳动方式的多样化、建立与让更多的人能发挥才能的社会相联系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金的作用。改革法案指出,作为支持高龄老人生活的基本部分,公共年金制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职员工没有因为担心父母的经济生活而能安心地生活。可以说,年金是高龄老人生活的基础:年金占高龄家庭收入的70%;60%的高龄家庭只有年金收入;在老龄生活的设计上,依靠年金的占70%;4个国民当中就有1人享受年金;支持地方经济的作用,如家庭消费的20%是在接受年金的地区等。
(二)关于支付与负担的问题。修改前是首先设定支付水平,再确定必要的负担(即保险费)。修改后的原则是,首先设定未来的负担的上限,然后在这个范围内调整支付水平。这主要是解决缴纳保险费的减少与支付增加之间的不平衡问题。为了保证年金财政的均衡,改革法案提出以下措施:
(1)极力抑制保险费的上升,固定未来的缴纳水平。改革前的厚生年金的保险费率是13.58%,改革后的保险费率从2004年10月起每年提高0.354%,到2017年以后固定在18.3%的水平上。改革前的国民年金每月缴费是13300日元,改革后的每月缴费从2005年4月开始每年提高280日元,到2017年以后固定为每月缴费16900日元。
(2)将国家负担基础年金的1/3提高至1/2。从2004年开始着手,到2009年完全实现。
(3)为补充下代和下下代的支付,要灵活运用公积金。
(4)建立支持年金的能力和支付的平衡的框架。改变目前年金额只根据工资和物价上涨幅度进行调整的做法,引入了浮动调整率的概念。所谓的浮动调整率就是公共年金被保险者数的减少率加确定平均寿命延长的一定率。通常情况下,年金额由于工资和物价的上涨而相应增加。改革以后,年金额也将反映出被保险者数量的减少和平均寿命的延长,从而抑制年金的上涨。
(5)确保支持老年生活基本部分的支付水平。改革法案确保标准的享受年金的家庭的支付水平(夫妇的基础年金加丈夫的厚生年金)超过在职职工平均年收入的50%。第一次享受年金以后的年金额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增加,但通常是工资上升的幅度要大于物价上升的幅度,因而与现在的在职职工的收入比来看,年金额有可能会下降。因此将随着在职职工人口的减少,及时调整支付标准。改革前的支付水平是59.3%,从2004年开始调整,到2023年调整为50.2%。
(三) 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多样化的应对措施。这主要是针对高龄老人、女性、残疾人等多种生活方式、工作方式以及高龄老人的就业与年金、女性与年金、年金制度中关于对抚养下一代的援助、残疾人年金的改善等提出的措施。
有关女性与年金的问题主要是关于离婚时厚生年金的分割。从2007年4月起,随丈夫加入国民年金的妻子一方,离婚时可要求将丈夫所得的厚生年金予以分割,妻子一方具有直接享受一半年金的领受资格。
关于遗族年金的修改。从2007年4月起,子女未满30岁的遗族配偶领取遗族年金的期限由无限期改为只有5年的领取时间。妻子自身的老龄厚生年金全额支付。
对抚养下一代的援助。从2005年4月起,将因育儿暂时无法工作的免除保险费的对象从未满1岁扩大至未满3岁。孩子在3岁之前,因接受工作时间缩短等举措而工作、标准报酬低下的情况下,可根据孩子出生前的标准报酬来确定年金额。
关于高龄老人的就业与年金问题。为不妨碍60岁高龄老人的就业,从2005年4月起废除在职老龄厚生年金一律停止支付2成的规定。为保证世代间的公平,对70岁以上的老龄厚生年金的支付进行了调整,即当工资和厚生年金超过48万日元时,对年金额度进行调整。但基础年金不停止支付。
关于残疾人基础年金的问题。从2006年4月起,残疾人有选择残疾基础年金加老龄厚生年金的可能性。而在此之前,只能二者取其一。
关于短时间劳动者的厚生年金的问题。目前,劳动时间不到通常的劳动时间的3/4的劳动者没有成为厚生年金的适用对象。改革法案表示,随着就业形态多样化的发展,以及从充实年金保障的观点来看,将厚生年金的适用对象扩大至短时间劳动者具有重大意义的。但同时也要考虑到这是否会增加企业和短时间劳动者的负担,以及社会经济的状况等。
(四)关于自营业者等保险费(国民年金保险费)的收缴对策。2003年缴纳保险费的自营业者的比例从1996年的82.9%下降至63.4%。改革法案的目标是在2007年实现80%的缴纳率。为此,从2006年7月起导入多阶段免除制度,即在现行的全额免除、半额免除的基础上,增加免除3/4、免除1/4的阶段。此外,从2005年4月起设立针对年轻人的缴纳延期制度,即20岁左右的年轻人可在10年内追加缴纳保险费。这是因为现在因为失业等造成的低收入的年轻人与收入高的父母亲住在一起时不能成为免除保险费的对象。
(五)关于向年轻人提供容易理解的有关年金的信息。这主要是针对目前缴纳保险费数量低下而采取的措施。从2008年4月起,为了让在职职工、特别是年轻人加深对年金制度的理解,建立让人容易理解的、能切实感受到的年金给付制度的机制是必要的,如定期通知个人年金收缴帐户信息、如何计算未来的年金额等。
(六)企业年金的充实、安定化。为此,改革法案提出以下措施:(1)解除对厚生年金基金的免除保险费率的冻结。2000年修改年金法案时曾规定,根据经济形势等,冻结了厚生年金本体的保险费率的提高,免除保险费率也被冻结。从2005年4月起,解除这种冻结,在根据最近的平均寿命、厚生年金本体的预定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确定。现行的免除保险费率为2.8%,预计未来的免除保险费率为3.7%至3.8%。(2)解散厚生年金基金的特别措施。在解散时没有确保最低责任预备金,在接受缴纳计划承诺的基础上可以承认分期缴纳不足部分(原则在5年之内)。该特别措施的期限是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