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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劳动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无效劳动合同是具有违法性的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劳动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其次,无效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即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其自始无效,故具有不得履行性。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对劳动者依法支付报酬。当事人如果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构成违约责任。因为承担违约责任是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的。最后,无效劳动合同适用赔偿损失的救济原则。无效劳动合同的财产后果的处理办法因其特殊性而只能是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但是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赔付劳动力对价。
(1)按合同内容来划分,《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不能作任意扩大的解释。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同意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威胁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要挟对方,迫使对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而劳动合同为无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2)按照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基本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全部无效。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不影响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那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是指确认劳动合同为无效的权力。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归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终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1)受欺诈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伪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①欺诈一方是故意的。明知可能引起对方陷入错误反而与之签约。如招工方在招工广告中对自身情况作不真实或夸大宣传。明知会引起应招人员对其产生错误认识,仍这样去做即构成故意。②欺诈一方有欺诈行为。如歪曲真实情况作不实陈述,对基本劳动条件等隐而不谈。③受欺诈一方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所谓错误,是指劳动者一方对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及有关重要情况的认识存在缺陷,如认为招工方福利待遇好、工资多、劳动条件优越等。
(2)受威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威胁,是指以某种现实或将来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威胁表现为某种身体或精神强制,具有如下特征:①威胁人实施某种威胁行为,即威胁人实施威胁行为必须是对受威胁人可能造成现实或将来的人身或精神危害,如以强力相威胁,或以揭露某人隐私为要挟等。②威胁人是故意的。明知会使他人产生恐惧而积极追求这种后果发生以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如以杀害某企业负责人子女相威胁而迫使该负责人同意录用等行为。③受威胁人陷入恐惧系因他人威胁行为所致。他人签订劳动合同与受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有的单位以不同意为他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等相要挟,强迫劳动者与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3)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作为劳动合同主体一方应具备的资格,否则,将导致合同的无效。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都应对其条件进行审查,避免与不具备条件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定劳动年龄是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②有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劳动,取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有部分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身体存在部分缺陷,不能完全参与劳动。③人身自由,能正常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即指劳动者没有因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送劳动教养而失去行动自由。④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每一个劳动者一次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4)“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活动中,有的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及基本人权,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伤残医疗费用自理”等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均违反了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
(5)“不准结婚”、“不准怀孕”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的约定,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生育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同何人在何时结婚或生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劳动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属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有两个,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按照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现行体制,劳动合同的无效,应当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在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确认而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确认。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报酬,而不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支付。这是因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就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按照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逻辑上存在矛盾。
2.赔偿劳动者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97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无效时,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且还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风险。因此,无效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有害无利,企业应尽量避免劳动合同无效,防止劳动合同无效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了解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走出认识上的误区
不少企业认为,劳动合同的条款只要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如实践中出现的“高薪代替社会保险”、“员工自愿超时加班”等条款。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当事人混淆了一般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就一般民事合同而言,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诸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劳动基准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劳动基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对用人单位劳动义务所作的最低标准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劳动基准所规定的标准。凡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在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等。对违反劳动基准的行为,不但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而且会导致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把握法律劳动基准制度相关的界线。
2.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坚持合法原则
要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最根本的还是好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的知识,在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就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合同里约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
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4.借助外力,寻求指导
订立劳动合同时,为预防效力风险,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士的帮助。有专门从事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研究的机构和人士作指导可以有力地防止无效劳动合同的出现。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即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对于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一般采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国库三种方式。而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取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般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
(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它从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被整体确认无效,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有关待遇。
(2)修正合同。修正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对于程序不合法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应从程序上予以补正和完善,以确认该项劳动关系存在的合法性。
(3)赔偿损失。《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不会是劳动者。这一规定是基于劳动过程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是以个体分散形式存在的劳动者,而用人单位无论从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来讲均是强者,一般情况下不会因此而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