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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商标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关闭或商标人死亡,在主管机关的商标注册簿内仍然存在的注册商标。
构成无主商标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无主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因注册而取得专用权。一般认为,未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程度较弱,也就是说未注册商标不具有独占性,其他人也可以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注册商标谈不上有主或无主。只有注册商标才具有排他权,即未经注册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于这种排他权的对抗,商标只能为其注册人所有,当注册人消亡后才会出现权利归属问题。
2.无主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商标法规定,初始注册商标保护期为10年,期满后注册人可依法续展。有效期内的商标才有专用权,而逾期不续展的商标即丧失了专用权,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之也就不存在本文所议的无主问题。
3.无主商标必须是其注册人已经消亡。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注册人,这是不争的事实。任何人均不能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非经法定程序,注册商标也不可能易主。因此,注册商标因其注册人消亡而发生无主问题。
4.商标权属尚未确定。如果注册人消亡哺寸已依法对其商标进行了处置或消亡后该商标已依法实现权利转移,则商标已另有其主,不能称之为无主商标。只有当注册人消亡后无人主张权利或虽然主张权利但不能依法实现权利转移的,才是无主商标。
无主商标不同于闲置商标。二者共同之处在于都是注册商标且都在有效期内,所不同的是闲置商标系商标注册人因某种原因不再使用的商标,而无主商标则是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的商标。质言之,无主商标一定是闲置商标,但闲置商标并不一定是无主商标。
就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无主商标的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意识不强。突出反映在企业对商标的资产属性认识不够,没有认识到商标是注册人无形资产的重要载体,从而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无形资产的经营理念。由于意识上的问题,商标注册人因某种原因消亡前对有形资产尽心处置,对无形资产则常少有交代;而有关权利人也仅限于对有形资产的清算,而忽略了无形资产的存在。
(二)商标注册周期长而注册申请人“寿命”短。注册一个商标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初审公告后存在异议则时间会更长,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往往白热化,新陈代谢节奏非常快,有的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未及等到商标局核准即被无情地淘汰出局,注册的商标成为名副其实的“遗腹子”
(三)法律规定不明确。商标法只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但是,对于转让人因故发生缺位时,谁来充当转让人抑或谁将成为所涉商标新的所有人,却未加以规定。据此,有的同志提出转让人只能是商标注册人,如果商标注册人消亡前未转让其拥有的注册商标,则该商标只能注销或等其自然终结即到期不再续展。因之,无主商标大量积淀下来。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不能以商标注册人已消亡为由,推导出其无形资产—注册商标也随之消亡,这一结论由如下理由支持:
第一,商标法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两相对照不难看出,商标法对转让人并未限定在商标注册人上。但是使用许可人则只能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说使用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是同一关系。商标转让人与商标注册人则是包容关系,即商标注册人一定是转让人,但转让人在特殊情况下不一定是商标注册人、
第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权利的取得通常有二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作为无形资产的商标、其权利的取得同样应当遵循这一方式。其体而言,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有的商标专用权为依据,通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权利,包括转让获得、继承获得等。如剥夺了商标的继受取得权,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况且商标法允许外国自然人注册商标,而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全部遗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无主商标绝大部分只是注册人已不存在,并不意味着没有可以主张权利的继受人,比如个体工商业主的继承人。注册商标企业的出资人等等;即使说确有部分商标没有继受人,那么根据法津规定,这种真正意义上的无主商标归国家所有,而不能说该注册商标因无主而灭失。
无主商标是一笔宝贵的经济资源,值得珍惜并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在坚持公平、效率、经济原刚的前提下,可以确定总体思路,即继受商标并自己使用的,凭合法证明办理转让、而无须先转到自己名下然后进行再转让。
1.对于外国自然人注册商标,可由注册人生前所立遗赠人或依法定继承顺序产生的继承人继承或接受遗赠,并凭合法证明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2.我国企业注册的商标,根据企业性质或组织形式采用以下办法: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注销后,由出资建立该企业的单位凭合法证明向商标局办理手续;二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注销后,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委托有关部门转让遗留商标。转让所得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三是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由原公司股东协商有偿或无偿确定由其中一方凭合法证明向商标局办理手续。
3.由于商标法不允许我国自然人注册商标,因此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注册商标应当加以特别处理。个体户注销后业主仍然存在的,商标处置权归其所有,但是必须限时转让或由商标主管部门强制转让;业主不存在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经营的限时转让或强制转让,继承人经营的(当然要有注册商标指定商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有权继受注册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书面声明放弃权利的,或者商标局公告在规定期间内无人主张权利的。该商标视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或进入商标闲置市场转让,拍卖所得或转让收入上交国库。
当然上述设想只是对目前存在的无主商标的采取的对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了避免资源浪费不得已而为之,根本出路在于及时立法加以调整。杜绝新的此类商标的大量积压。为此,一是修改继承法,将商标明确纳入遗产范畴;同时修正商标法,确认我国自然人有权申请注册商标,从法律上扫清商标继承的障碍;二是明确商标转让人的法律概念,为有关权利人代位转让注册商标提供依据;三是在相关法律规范中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如企业破产或注销时必须先对商标作价评估进行清算;四是规定超过法定时限不主张商标权利的视为无主财产并收归国有等等。此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要坚持不懈地继续宣传及商标法律知识,以提高商标注册人对自己拥有的无形资产的关注度,增强无形资产的经营和保值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