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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一般是指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能够提供信息和娱乐,进而形成群体认同并影响文化行为。基于个人和集体创作成果的文化商品在产业化和在世界范围内销售的过程中,被不断复制并附加了新的价值。图书、杂志、多媒体产品、软件、录音带、电影、录像带、视听节目、手工艺品和时装设计组成了多种多样的文化商品。
文化产品的基本特征就是精神劳动物质化和价值化,取得物的外壳。精神劳动借助于物质载体(如书报杂志、文娱用品、音像制品等),直接为社会提供多姿多态的文化消费品,并构成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享受资料及发展资料,成为社会总产品的组成部分。人们通过购买这些物质载体获得“精神食粮”,陶冶情操,丰富精神生活,实现物质上与精神上的享受和发展的需要。与物质产品相比,文化产品具有以下特征:
1.创新性
文化产品的生产具有强烈的创新性。每一项文化产品,不论它是理论型的还是艺术型的,都应该独具匠心,不能雷同。虽然文化产品生产者可以吸收和利用前人的劳动成果,但它不能重复前人的劳动,而必须创造前人和他人所没有的新东西,需要生产者投入一种创作激情才能完成。因此,文化产品的生产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研究和发明的过程,每一件文化产品都具有不可重复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如金庸的武侠小说,现在许多创作生产机构将它改编成影视剧,有的多达四五个版本,但即便如此,它的每个版本都具有相对独创性,都有一些别的版本所没有的东西。否则不仅没有市场,还会被有关部门追究侵权的法律责任。而物质产品的生产大多具有同一性、标准性及可替代性,产品大都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它的重复是普遍的、经常的、大量的。虽然物质产品的更新换代也需要创造性劳动,但在更多的时间里则是重复性劳动。
2.广泛性
文化产品是人类精神发展的结果,其内容带有普遍性,有的甚至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审美观念的体现,虽然其表现形式可能是少数人的,却可以得到全社会的认同,甚至是几代人的认同。文化产品创造的是无形资本,积累的是品牌效应,它的产品可以被无数次重复生产,而且同一产品被再版、拷贝的次数越多,它所产生的产值就越高,它的影响也就越大。而物质监产品相对狭窄,一般情况下,一个物质产品只能满足某个人或者极少数人的卜‘需要。
3.持久性
文化产品的消费是一种欣赏性的消费。文化产品经过消费,虽然它的物质载体会被损耗,但它的文化价值永远不会被磨损。文化产品通过再版、复制和消费,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其中的文化价值,使文化价值更具有永恒的意义。《红楼梦》的美学价值在200年前就得到了人们的认同,现在仍然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再过200年,仍然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同。而物质产品的消费是一种直接占有和直接使用的消费。消费者购买了一件物质产品,通过使用,产品的价值就消耗尽了。例如,即使是最精美的衣服,穿破了也只好丢掉;最高档的汽车,天长日久,它的价值也就不存在了。
4.思想性
文化产品具有认知、教育、审美、娱乐等功能,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它可以消除人们的疲劳,丰富人们的知识,提高人们的劳动技能,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一般情况下,人们的生活水平越高,文化程度越高,文化消费能力就越强,对文化产品的需求也越强。而物质产品是满足人的生理需求和生产需要的,是一种最基本的需求。社会生产力越低下,对物质产品的依赖程度也越高,需求量也越大;人的文化素质越低,也就越看重物质产品或物质财富。
就文化产品而言,主要有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两大类。物质产品一般体现在实物上,其特征是可移动、可储存的,是消费与制作相分离的。非物质产品一般体现在制作者自己身上,特征是消费与制作同时,消费是不可重复的。如果从制作过程来分类,则可分为艺术品、工艺品和工业品。
艺术品是个性化的:指那些不可复制的、单一的、唯一的、纯粹的、稀缺的产品。如戏剧、书画作品等。它的制作者往往是艺术家自己。
工艺品是手工化的:指那些主要以手工制作的、产品标准宽泛、可以复制的产品。如旅游歌舞、雕塑、工艺美术作品等。它的制作者可以是艺术家工艺师、匠人。
工业品是标准化的:指那些主要以设备制造的、严格按工业标准、大批量生产的产品。如:影视作品、书刊等。它的制作者是艺术家、工程师、工人。(见下图):
价值与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马克思说:“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1.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文化产品既然可以用来交换,就具有了商品的一切属性。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它能够满足人们文化生活需要的有用性,它是一种精神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可以使人净化心灵、怡情养性、陶冶情操,获得愉悦的情绪体验,激励工作热情,增强进取精神,这是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与其他物质产品不同的地方。
2.文化产品的价值。文化产品作为可以与其他商品交换,可以用货币购买的商品,它凝结着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其作者花费了一定的劳动。表现为在一定意识形态、思想观念和艺术原则的指导下,作者独立地运用自己创造性的复杂劳动进行创造。这种创造的价值认可与价值补偿是有其特殊性的。一般地,文化产品的生产很难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价值量大小的确定不依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根据个别劳动时间,即文艺工作者个人实际劳动时间来确定,客观上体现为由文化产品所具有的思想性、所携带的文化信息,及其文化产品的艺术质量和功能来确定。也有一部分文化产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的,如报刊文章等往往是按版面或按每千字来计算稿酬的。
由于文化产品与其他传统意义上的物质产品一样,都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我们必须承认文化艺术劳动也创造价值,也正是由此,文化艺术工作者创造的文化产品越来越多,我们的精神财富越来越丰厚。另外更应该强调的是,在计算文化产品的价格时,不能只看到文化产品的物质外壳的劳动消耗,必须而且有时主要是要看文化艺术工作者的精神劳动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