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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货物又称放弃进口货物,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A: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B:保税货物;
C:在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D:暂准进境货物;
E:其他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不得声明放弃;
1、除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
2、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