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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用途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财产用途,受托人基于委托人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在我国现行法制条件下,受托人一般为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1.受托人遵照委托人意愿,被动管理信托财产。
2.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归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用。
3.受托人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受托人违背信托约定。
根据信托财产用途的不同,可将指定用途信托分为股权代持、委托贷款等业务品种。
股权代持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受让某公司股权,并以委托人的意愿,执行股东权益。期间的净资产增值、分红等投资收益归委托人,受托人只按约定收取一定的信托报酬。
此类业务充分发挥了信托的制度优势,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如果该股权收购不符合相关政策,信托公司将面临巨大的政策风险。如MBO中的股权代持。
委托贷款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委托,并按照委托人意愿,将信托资金贷款给指定机构。贷款利率由委托方和贷款方根据相关政策,事先约定。信托公司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