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信息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Continuing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 Information Revelation / Information Disclosure)

目录

  • 1 什么是持续信息公开
  • 2 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 3 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 4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 5 持续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 6 相关条目

什么是持续信息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目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

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上市报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2)中期报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3)年度报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4)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改革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目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公告审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

  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这里说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2、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负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

  1、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相关方的义务

持续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1)要求。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承销证券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文件和上市后公告的所有报告,都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公告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还规定,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告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管理规定。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相关条目

阅读数: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