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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应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整个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予以证明而出具的证明文书。
公证机关办理拍卖公证,应依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亲临拍卖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拍卖活动,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依法出具正式公证书。
1.公证机关办理拍卖公证,必须派公证员亲临拍:夷现场进行法律监督,并当场制作、发表公证词。
2.公证机关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根据公证词制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3.拍卖公证书不仅要证明拍卖程序真实、合法,而且要对拍卖当事人的资格和拍卖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公证机关介入,有利于维持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证最佳效益的实现。目前,我国法律规定,重要的拍卖活动,如企业的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在拍卖活动中,公证机关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拍卖章程、拍卖委托合同规定以及损害拍卖人、竞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当场制止或拒绝宣读公证词。
拍卖公证书分为两类:一是拍卖公证词,要在拍卖现场制作、发布;一是拍卖公证书,是根据公证词制作的书面司法证明文书。
拍卖公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1)标题“公证书”;(2)编号:(年度号)XX字第XX号;(3)申请人(拍卖人):全称或姓名及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2.正文。(1)公证申请;(2)先期查明的事实;(3)现场监督结果;(4)公证结论。
3.尾部。(1)公证处及公证员印章、钢印。(2)公证日期。
1.严格审查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的资格。委托人、拍卖人、拍卖师及竞买人各方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资格。
(1)委托人须对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同时要注意对委托人身份的保密问题;
(2)拍卖人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3)拍卖师须持有行业协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但凡被开除公职或吊销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4)拍卖师不能是委托人、拍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
2.严格审查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对拍卖标的审查要注意的五个方面:(1)依法所有或可处分;(2)不属于拍卖人所有;(3)瑕疵说明;(4)法不禁止;(5)业经审批或许可,包括:a.主管部门的审批,b.监管部门的审批,其他权利人的许可。
3.审查拍卖公告的发布及拍卖标的展示情况。拍卖人须于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纸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的展示不能少于2日。
4.审查拍卖规则。拍卖规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审查拍卖活动是否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6.审查拍卖的时间、地点及拍卖过程是否符合拍卖规则。
()XX宇第XX号
申请人:甲(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XX拍卖(写拍卖活动的名称或类别。如文物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罚没物资拍卖等)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自然人写姓名,有代理人的写代理人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对委托人、拍卖人、拍卖师及竞买人资格的审查情况。(委托人、拍卖人、拍卖师的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章的规定,竞买人的资格应符合拍卖公告的规定)
3.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及对其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审查结果。
4.拍卖公告及拍卖标的的展示情况。
5.对拍卖规则内容的审查结果。
6.拍卖活动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1)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主管部门;(如文物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2)拍卖标的监管机关;(如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小组)
(3)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拍卖标的共有人、委托人的股东会、董事会)
7.承办公证机关名称、承办公证人员姓名及公证的法律依据。
8.拍卖的时间、地点及拍卖过程(含拍卖方式、竞价形式)是否符合拍卖规则。
9.拍卖结果及公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2)拍卖程序是否真实、合法。
(3)对拍卖结果的确认。包括:买受人姓名、拍卖成交价格、成交标的物的名称、成交时间等。
二、选择要素
1.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来源、瑕疵及相关责任的说明;
3.如有调查取证情节,可根据查证时间对查证认定的事实在公证书中逐项列出。
4.拍卖活动有见证人的,应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状况连同“见证人XXX、XXX在场见证”字样一并在公证书中加以描述。
5.公证员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项或情节。
6.公证生效日期。
7.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月X日
(99)津开证字第2000号
申请人:天津开发区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XX号。法定代表人:山田一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国籍:日本。
公证事项:房地产拍卖。
申请人天津开发区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向我处申请,对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天津开发区泰达国际会馆召开的房地产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天津开发区XX房地产开发公司、拍卖人天津市XX拍卖行、拍卖师张XX及各竟卖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拍卖标的天津开发区XX圆小区XX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62平方米、砖混结构的商品住宅)为申请人自主开发建设,与该房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7平方米)系申请人于一九九七年八月自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获得,且无债务负担,申请人对该土地具有处分权。申请人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九日通过中国房地产报发布了拍卖公告,并于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对拍卖标的进行了展示。本次拍卖活动已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天津技术开发区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孙XX、汤XX出席了拍卖现场。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拍卖时间、地点和拍卖过程均符合拍卖规则,拍卖采用有保留价、增价拍卖方式和每五千元人民币为一竞价单位的举牌竞价形式,由第六号竟买人于当日以人民币四十八万元整购得拍卖标的。
兹证明,本次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拍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附件:
1.拍卖公告
2.拍卖规则
3.房产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拍卖现场会议记录
6.成交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技术开发区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