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927年,弗兰克·拉姆塞开创了最优商品税领域研究的先河,得出了著名的“拉姆塞法则”。
拉姆塞法则也叫逆弹性命题或逆弹性法则,该法则要求,对弹性相对小的商品课以相对高的税率,对弹性相对大的商品课以相对低的税率。目标是实现效率损失最小,也就是实现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的扭曲程度最小。
思路是这样的:为了能使对不同商品课税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扭曲程度最低,税率的确定必须使各种商品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尽量相同,从而体现出并没有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扭曲。我们知道,需求弹性大的商品对于价格的反映要高于需求弹性小的商品,而征税的最直接反映就是价格上升,所以,为了使征税后各种商品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相同,税率的设计就要体现“逆弹性法则”,即:税率与需求弹性的大小成反比。
局限性:政府必须掌握完全的信息,也就是必须了解每一种商品的需求弹性如何;政府不征收其他扭曲性税收,如累进所得税;没有考虑公平问题。这些局限性每一条都很致命。特别是公平问题。需求弹性大的商品往往是奢侈品,购买奢侈品的人的负税能力往往较强,更应该缴纳更多的税收。
所以,对拉姆塞法则进行改进(主要是加进了公平因素):
1、对高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无论其弹性如何都征高税;对低收入阶层偏好的产品,无论其弹性如何都征低税。
2、由于每个人的偏好都各不相同,所以设计税率应考虑每个人的特殊情况。比如,两个收入相同的人,一个比较节俭,保龄球对于他来说是比较奢侈的,他对与保龄球的需求弹性较大;另一个人比较注重享受,保龄球对于他来说就是必需品,需求弹性很小。那么,对于这两个人的保龄球消费,就应该根据“逆弹性法则”按不同的税率征税。
这种看法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政府必须完全掌握每个人的情况,这一要求比最初的“拉姆塞法则”还有高,根本就不可能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