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入资金(Loans from other banks;Borrowings from Bank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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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拆入资金应按实际借入的金额入账。
拆入资金是套做,循环使用,短借长用。比如说,银行给证券公司30亿拆借授信额度。证券公司在15亿拆借资金到期的当天上午发出拆借第二笔15亿资金指令,当第二笔拆借资金在这天下午1点到账后,即可归还到账的15亿拆借贷款。
“拆入资金”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入该科目的期末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企业(金融)在系统内拆入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入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设置“本金”、“溢折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入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拆入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拆入资金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交易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同时,按摊销的交易费用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归还拆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同时,按本科目(交易费用)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余额。
1.利息费用的确认
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金额较小的,于利息费用实际支付时确认;对于金额较大的,利息费用应按期确认。
2.账务处理
保险公司拆入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拆入资金
支付或计提资金利息:
借: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预提费用归还拆入资金:
借:拆入资金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