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消灭(Extinction of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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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在客观上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债的关系为一动态的财产关系,有其发生至消灭的过程。“债权系法律世界中之动态因素,含人死亡之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
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
4、基于法律规定。
债的消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债的关系消灭的,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债务,如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应当返还。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明,债的关系消灭的,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因故不能返还的,应向债务人出据债务已经消灭的字据。
4、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是在债的关系消灭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