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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属于扣除项目的投资,准予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是亏损弥补。亏损是指经营亏损,具体是指除政策性原因之外,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其成本、费用支出的差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纳税人的年度所得额,可以先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有余额,才是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应该注意会计上的亏损和税法上的亏损的概念是不同的,税法规定准予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在具体执行中,有两点值得注意:
1.亏损弥补期应连续计算,不得间断,无论允许弥补亏损的5年当中是出现盈利或是亏损。
2.连续发生亏损,其亏损弥补期应按每个年度分别计算,按先亏先补的顺序弥补,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亏损弥补期相加。
二是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据实计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扣除。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积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费用增长率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具体执行中,如果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抵扣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