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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准备金是针对投资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
为了增强企业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损失。企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金帐面余额最高为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在企业投资风险准备金余额没有达到 1%之前,每年可按 3‰ 提取;当投资风险准备金的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允许企业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是《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有别于其地行业财务制度的不同之处,其他行业财务制度,是将企业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相抵后将其净额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而金融保险企业则只是将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而将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在企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中冲减。当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大于所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时,将超过的差额部分据实列入成本;当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小于所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部分时,投资风险准备金余额结转下年使用。企业的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所取得的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