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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谈判是指当事人就解决特定技术和为此支付报酬的问题而进行的谈判。包括技术辅助服务谈判、技术中介谈判和技术培训谈判。
(1)谈判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技术服务属于高智力性工作,因此,要求参与谈判的受托方必须是掌握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科学技术人员。
(2)谈判的客体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服务的技术通常不属于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而是大量的人们在日常专业技术工作中反复运用的现有技术,或称为公有技术。在履行谈判合同的过程中,通常不会发生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行为。
(3)谈判的内容具有广泛性。一般包括产品设计、制图、工艺编织、工程计算、产品及材料鉴定、情报收集、检索和整理等。
在技术服务谈判中要有可靠性,无论参加培训的实习生还是现场的技术专家,其任务都应明确具体,有“事”才设“人”。防止出现现场指导人浮于事,专家公费旅游,实习培训漫无边际、内容多多益善等现象。由于买方的投资不容易,加上其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也由于卖方要早日抽回人力从事新的交易,所以双方(特别是买方)在技术服务的谈判中都希望真实、可靠、经济、实惠。
在技术服务谈判中要有针对性,是指无论参加培训的实习生还是现场指导的技术专家,其任务都应明确具体,有“事”才设“人”。防止出现现场指导人浮于事,专家公费旅游,实习培训漫无边际、内容多多益善等现象。由于买方的投资不容易,加上其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也由于卖方要早日抽回人力从事新的交易,所以双方(特别是买方)在技术服务的谈判中都希望针对性愈强愈好。
(1)按照约定向受托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2)按照约定的日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
(3)按照约定日期支付报酬;
(4)承担违约责任。
(1)按照约定提交工作成果;
(3)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4)妥善保管资料和保守秘密的义务;
(5)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