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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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是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中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另外,该条还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这就是责任期间条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按照海牙规则第1条定义条款中对“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的定义规定为“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由于承运人须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所以提单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都作出了与海牙规则对“货物运输”定义内容相似的规定。不过,由于这种责任期间的规定与普通班轮运输现行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方法不相适应,一些船公司为了争揽货载,也常将责任期间向两端延伸,并将延伸了的责任期间列记于提单条款之中。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以及集装箱运输出现后的实际情况,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扩展至“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这与海牙规则相比,无疑是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我国《海商法》第46条中是将其分成集装箱运输和传统海上运输两种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的。
第一种情况是:“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第二种情况是:“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的规定是相同的,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在装货港货物起吊时开始至在卸货港货物脱离吊钩时为止。这就是有名的“钩至钩”原则。对于这种情况,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承运人在装船前与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可与托运人达成任何协议。但通常承运人都在提单条款上订明,对装船前卸船后的货物灭失损坏是不负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