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性剩余信托(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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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性剩余信托是指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
这种信托的前提是:捐款人有一大笔财产,只需要其中一小部分就可以满足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开支,希望将其余部分捐献给慈善事业,因本人无力经营这笔资金,所以就要委托一家慈善机构代为管理。在这家慈善机构和信托部门订立的信托协议中规定,将信托财产的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交给捐款人,而将本金和剩余收益全部转给该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例如免征资本利得税和赠与税等。
从慈善剩余信托的设立及运行角度讲,慈善剩余信托具有如下特点:捐款人手中有一大笔财产,只要其中一小部分就可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开支,他期望将剩余的财产用于慈善事业,而其本人又无力经营这笔财产,就可以选择一家慈善性机构,委托它代为管理这笔财产,这家慈善机构便于信托机构订立信托协议,并规定将信托财产的经营收益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捐款人,而把本金和剩余收益全部转给该慈善机构。
慈善性剩余信托的种类: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共同收人基金。具体来说:
①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指个人为了其生前自身的利益,或者其死后遗嘱中被指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慈善性剩余信托。这种信托的受益者称为年金受益者,是捐款者自己或遗嘱中被指定的人。年金受益者生前可获得以年金形式的不低于信托财产5%的信托收益。当年金受益人死后,剩余的所有信托财产归某一特定的慈善性机构。
②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该信托是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的特殊形式。与前者所不同的是:它规定年金受益者生前每年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不低于5%)按当年市价计算的信托财产的净值;受益人死后,信托剩余全部划归协议中指定的慈善机构。
③共同收入基金。它是为小额捐款人提供的一种慈善性剩余信托。该慈善性机构将小额捐款集中起来,构成共同收入基金,统一管理。每个捐款人生前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以维持生活,死后所有信托剩余将转给这一特定的慈善机构。共同收入基金的意义在于通过信托管理,避免了对小额捐款单独管理的不便和高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