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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括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标的不明确记载于合同,仅有一定的范围,以此来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中,所有性质不同的但属于标准范围内的标的物视为整体看待,任何一个标的收到损失,保险人都承担责任。例如,仓储保险合同。
(1)扩大承保范围。便利于投保人,因为强调特定化的标的会限制保险业务开展。
(2)分散风险责任。财产责任人可以通过总括保险合同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保证经营安全。
(3)简化投保程序。总括保险合同的标的一般按照坐落地点或所处的环境来划分,性质不同或者所有人不同。若订立特定保险合同会造成业务开展的复杂,时间较长,必然会增加经营成本,对保险人业务开展不利。总括保险克服了这些弊端。
(1)标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明确。例如,仓储保险合同中,无法准确知晓货物所有人,也没有必要知晓,因为合同订立及责任分配,只发生在仓储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
(2)标的物名称不记载于合同,主要是业务量太大,合同规定依入库单及有关票证真实记载为准。
(3)标的价值不明确,于发生保险事故后,再按照实际受到损失的数量,具体核实出价值总量。
(4)标的的坐落地点和活动范围有限制。总括保险合同要针对一定地点和范围内的财产或被保险人而订立,如甲仓库的货物,长春至北京260次列车所有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等。
(1)总括保险合同的文件中,应该明确记载标的所处环境的位置界限,这是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基础。
(2)必须确定出保险金额的标准。这种标准不但是决定保险费数额的依据,而且作为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的凭据。
(3)出险以后标的清理、确认与估损的过程中,使合同标的具体化,但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仍然是总括合同的投保人,标的所有人不与保险人发生业务直接联系。
(4)为了增加投保人的责任心,可以订立共保条款,约定总括保险合同情形下,投保人应该有自留份额,一旦事故发生,他要按照自留份额所占总额的比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