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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免性质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征、减、免税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征免性质代码有三位数组成:第一位表示类别,第二、三位表示该类别减免税项目的顺序号。征免性质分为法定征税、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其他减免和暂定税率五部分。
征免性质共有47种,常见的有:一般征税(101)、重大技术装备(408)、加工设备(501)、来料加工(502)、进料加工(503)、港澳OPA(510)、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等。详见“征免性质代码表”。
1.一般征税(101) ,适用于依照《海关法》、《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税率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进出口货物,包括除其他征免性质另有规定者外的一般照章(包括按照公开暂定税率、关税配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征税或补税的进出口货物。
2.其他法定(299) ,适用于依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对除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外的其他实行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部分进出口货物。具体适用范围如下: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的除外);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展览会货物等18种。
3.保税区(307) ,适用于对保税区单独实施征减免税政策的进口自用物资,包括保税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以及保税区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进口的生产设备、其他自用物资和出口货物、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等。
4.科教用品(401) ,适用于为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教学为目的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货物。
5.科技开发用品(405) ,指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
6.加工设备(501) ,适用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外商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7.来料加工(502) ,适用于来料加工装配项下进口所需的料件等,以及经加工后出口的成品、半成品。
8.进料加工(503) ,适用于为生产外销产品用外汇购买进口的料件,以及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半成品。
9.中外合资(601) ,目前一般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自产的出口产品。
10.中外合作(602) ,目前一般适用于中外合作企业自产的出口产品。
11.外资企业(603) ,目前一般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自产的出口产品。
12.鼓励项目(789) ,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经主管部门审批并确认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从1999年9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及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涉及多个征免性质的,应分单填报。
2.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参照“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3.加工贸易货物(包括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应按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4.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
(2)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